简介:<正>目次一、“分权而治、协同诉讼”:以促进主体间对话、沟通为内容之诉讼构造的理论构建二、当事人之间平等对话:作为形成裁判资料基础的对话机制三、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互动式的对话:创造具有“亲和性”和“易于理解”的诉讼空间民事诉讼构造,是指以一定的诉讼目的为根据,以诉讼权限配置为基本要素,所形成的法院、当事人三方之间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从根本上讲,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内容,是反映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诉讼主体——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即在诉讼中权利义务的配置关系。上述对民事诉讼构造的定义,存在两组权限配置关系:一是法院与当事人的
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13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13]4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京检字[2013]75号《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身患严重疾病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
简介:1996年10月宜昌市某汽车上司将公司所属“鄂EO***蓝”对巴车出售给宋某,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7年1月宋某将该车转委给刘某,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8年2月Ic日,刘某正驾车营运,陈某主动拦车要求购买该车双方于当天下午订立了《购车合同人陈荣将2.8万元购车款交利刘某,刘某将该车及其相关证件生部交付陈某,并声明:购车应过户如办理过户,卖方可提供必要帮助。此后该车一直由陈某营运,防某为了逃避规费及其他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于同年3月4日与上述共汽车公司签订了《车辆挂户合同》,将车辆挂靠该汽车公司,6月6日陈某与汽车公司因车辆赛用产生纠纷未能解决,将刘某起诉至宜昌市某区法院,以未办理
简介:1997年8月20日,个体户陈某在A县建设银行办理了金额为60万元的整存整取定斯储蓄存款,A县建设银行向陈某开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单编号为NO.0039876,存期6个月,等期日1998年2月20日,年利率5.4%,存单加盖了A县建设银行的业务用章和经办人员的私章。办理此项业务的储蓄人员徐某及郭某擅自以陈某的名字开设了帐号为0020689的活期帐户,并将此60万元转进了该帐户。数日后,徐某及郭某将此笔款项悉数借给当地的私营业主项某,年利率对叽,项某向徐某、郭某出具了借款凭据,项某凭活期存折在A县建设银行提走了该帐户的全部款项。同年8月26日,陈某与B县工商银行签定了一份质押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