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研究的深化,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引起我国刑法学界广泛的学术兴趣。举例来说,张明楷教授在探讨交通肇事罪时指出,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例如,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1]梁根林教授在探讨危险驾驶罪时也认为,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2]问题是,虽然两位学者在"规范保护目的具
简介: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应成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其存废之争,成为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备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之一。废止论,有利于网络著作权刑法的全面保护,但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可能导致传统现实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过度;保留论,即使对"营利"作扩张解释,也不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全面保护,限制缩小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犯罪圈;折衷论,对传统现实环境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区别对待,但置于侵犯著作权罪中一并解决,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上,给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带来困难;从(加)重量刑情节论,不仅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而且还过度加大了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力度。新罪论,是改革和完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方向,新设侵犯网络著作权罪,方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适度保护。
简介:专断医疗侵犯了病人的自主权,所以,基本上不受容许。依据医疗伦理原则,医师实施侵入性的医疗行为前,应尊重病人的自主意思,必须以病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是,某些例外的情况,如病人昏迷而不能自主决定或病人所作的决定不合常情而可能危及生命时,医师也许要采取专断医疗。这种情况下的专断医疗,在刑法上是否要加以责难,有讨论的必要。以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为例,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如果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违反其意思而输血,刑法上不能评价为违法。因为,在“防御性医疗”当道的情况下,懂得自保的医师只要迎合病人的决定,既可以快速了结医疗案件,又可以免除法律争端,何乐而不为?唯念念不忘救人的善良医师,才可能作出违反病人意思的医疗决定,刑法不应苛责此类医师。
简介:当前象征性刑法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使得其成为批判刑事立法的"万能"工具。某罪名立法是否象征性刑法,一方面应审慎考察其效力,而不能仅从不完整的适用率统计或能否根治犯罪、处置犯罪等方面得出结论;另一方面,刑事立法彰显国家的价值观本是立法活动的应有之义,为了安抚民众的不安感等"潜在的目的"设定,也并非一律失当。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象征性刑法没有必要也无法全面恪守扎根于古典社会形态的刑法谦抑性原则。象征性刑法依其与法益的关联程度,可分为绝对与相对的象征性刑法,对前者应持否定态度,而后者原则上具有正当性,但也应采取限制措施,尽量消除其负面影响。
简介:无期待可能性是指,处境特别艰难的行为人,社会难以期待这个人能够有合于规范的行为,尽管不能找出明文规定的排除罪责的事由,但也可以依照欠缺"他行为可能性"的法理,承认"无期待可能性"属于一种超法律的阻却罪责事由。德国学界长久以来的争执,也就是"无期待可能性"能否当作超法规的阻却罪责事由。台湾实务对于无期待可能性所采的态度几乎与德国实务相同,虽然不是完全的拒绝,但在判决里看不到明确的承认。无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在创用当时,是运用在过失犯罪的领域,以之限缩注意义务的范围。后来某些德国刑法学者试图扩大适用范围,但并没有被广泛的接受,德国实务的态度更是谨慎与保守。本文所举的台湾原住民的例子,虽是故意的作为犯。但是如果处境真的是非常艰难,应该可以例外的依照无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排除或减轻罪责。总之,台湾实务还可以再大胆的采用无期待可能性的观念,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负责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