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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富勒的法理学论述,通常会被视为一种新自然法学思想。那么,他的自然法思想到底新在何处,作为富勒自然法思想体系奠基之作的《人之目的与自然法》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线索。从"人之目的"的角度来描述或阐释自然法并不算特别新颖,但是富勒对于"共享目的的合作表达"的阐述以及对于社会秩序形式方面的开拓却是自然法学家核心意旨的发现,尤其是对于法律之内在道德的阐发则是其新自然法学思想的重要标志。

  • 标签: 人之目的 自然法 共享目的的合作表达 内在道德
  • 简介: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目的刑法解释的结论具有最终决定作用。通过刑法目的解释刑法能够与刑法的机能相协调,能够同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相一致,能够最终实现刑法目的。要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探寻刑法目的,从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探寻刑法目的。要区分刑法目的目的解释方法,区分刑法目的刑法的立法目的,区分刑法的主观保护目的与客观保护目的。解释刑法时,应当将刑法文本与案件事实同时作为,对解释目标进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运用法益对构成要件的指导机能解释刑法

  • 标签: 刑法解释 刑法目的 法益保护 罪刑法定
  • 简介:刑法目的论解释的正当证成,必须通过三重检验,即目的论解释的初步证成、目的论解释的深度证成以及目的论解释的结果考量,始能证成其正当。结果考量理论要求法官在进行刑法目的论解释时,必须进行“实质上正确”的决择,在刑法具体条文的规范目的与既定的法效果之间,应该形成均衡、一致与合比例的相互融贯。在进行目的论解释时,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具体待决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将“比例适当原则”作为结果考量的重要原则。结果考量理论存在着易于削弱刑法教义学对法律系统的操控功能的局限性。

  • 标签: 目的论解释 结果考量 正当性证成 法益衡量
  • 简介:<正>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研究的深化,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引起我国刑法学界广泛的学术兴趣。举例来说,张明楷教授在探讨交通肇事罪时指出,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例如,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1]梁根林教授在探讨危险驾驶罪时也认为,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2]问题是,虽然两位学者在"规范保护目的

  • 标签: 危险驾驶 法益 张明楷教授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条件说
  • 简介:海峡两岸经济刑法中显性目的犯的立法存在许多共性与个性。两者在显性目的的内容上多有贪利色彩。一般都对经济刑法的显性目的犯设置了罚金刑等刑罚。在个性上,有时不宜简单做出好与不好(优或劣)的判断。总体上双方均有值得对方借鉴之处。

  • 标签: 经济刑法 目的犯 意图犯 立法比较
  • 简介:通过以知名寺院为主要景点,隔绝或阻断通往知名寺院的道路,设立风景名胜区,以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既侵害了僧众作为相邻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相邻权,也侵害了信众和游客对寺院所提供的自由使用宗教财产的合法利益。对此种利益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法》上"合法的民事权益"的概念给予救济。风景名胜区应当无条件地为包括僧众、信众和游客在内的整个寺院宗教财产使用者群体,提供无偿地自由地接近和进出寺院的通行便利,以此保障该群体所享有的宗教物质利益(僧众)、宗教精神利益(僧众、信众)和一般精神利益(游客)。

  • 标签: 宗教财产 依赖性使用利益 自由使用利益
  • 简介: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应成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其存废之争,成为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备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之一。废止论,有利于网络著作权刑法的全面保护,但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可能导致传统现实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过度;保留论,即使对"营利"作扩张解释,也不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全面保护,限制缩小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犯罪圈;折衷论,对传统现实环境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区别对待,但置于侵犯著作权罪中一并解决,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上,给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带来困难;从(加)重量刑情节论,不仅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而且还过度加大了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力度。新罪论,是改革和完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方向,新设侵犯网络著作权罪,方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适度保护。

  • 标签: 以营利为目的 存废论 网络著作权 刑法保护
  • 简介:专断医疗侵犯了病人的自主权,所以,基本上不受容许。依据医疗伦理原则,医师实施侵入的医疗行为前,应尊重病人的自主意思,必须以病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是,某些例外的情况,如病人昏迷而不能自主决定或病人所作的决定不合常情而可能危及生命时,医师也许要采取专断医疗。这种情况下的专断医疗,在刑法上是否要加以责难,有讨论的必要。以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为例,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如果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违反其意思而输血,刑法上不能评价为违法。因为,在“防御医疗”当道的情况下,懂得自保的医师只要迎合病人的决定,既可以快速了结医疗案件,又可以免除法律争端,何乐而不为?唯念念不忘救人的善良医师,才可能作出违反病人意思的医疗决定,刑法不应苛责此类医师。

  • 标签: 专断医疗 告知同意 业务正当行为 紧急避难 推测承诺
  • 简介:刑法的道德合法性问题是法律的道德合法性问题的具体和延续.刑法的道德合法应立于人性高度予以诠释.刑法的道德合法赋予刑法以良法的品性、真正的威信和彻底的有效.刑法的道德合法应在刑法立法、刑法司法和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得到动态的贯彻和体现.刑法的道德合法在风险多元的高科技时代仍然应该得到维系.

  • 标签: 刑法 道德合法性 人性 刑法立法 刑法司法 刑罚执行
  • 简介:关于"犯罪是什么"的问题,传统刑法理论主要通过犯罪概念论解决,这种研究应当向行为论转变。作为行为存在论的行为论,不同于行为属性论的犯罪论,行为论具备独立地位。文章从犯罪概念出发,通过对行为的概念、行为的体系性地位、行为的功能等行为论基本问题的厘清,辨析行为概念的理论论争,进而形成行为论中特有的行为构造。

  • 标签: 行为 行为论 犯罪论
  • 简介:明确是罪刑法定主义对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它要求立法者不得制定构成要件不明确、行为犯罪化的边界不清晰、法定刑幅度不确定的刑法规范。判断标准是明确原则的核心。在判断某一刑法规范是否具有明确时,如果一般民众能够理解其意义和适用范围,并能据此预测某一行为的后果,那么该规范就是明确的。所以,刑法明确的判断基准是具有正常智识的一般民众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判断的尺度包括理解可能和预测可能

  • 标签: 明确性 一般民众 理解可能性 预测可能性
  • 简介:当前象征刑法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使得其成为批判刑事立法的"万能"工具。某罪名立法是否象征刑法,一方面应审慎考察其效力,而不能仅从不完整的适用率统计或能否根治犯罪、处置犯罪等方面得出结论;另一方面,刑事立法彰显国家的价值观本是立法活动的应有之义,为了安抚民众的不安感等"潜在的目的"设定,也并非一律失当。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象征刑法没有必要也无法全面恪守扎根于古典社会形态的刑法谦抑原则。象征刑法依其与法益的关联程度,可分为绝对与相对的象征刑法,对前者应持否定态度,而后者原则上具有正当,但也应采取限制措施,尽量消除其负面影响。

  • 标签: 象征性刑法 “污名化”现象 谦抑性 限制措施
  • 简介:明确刑法规范对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然而,犯罪现象的复杂、立法者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以及立法语言自身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刑法立法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绝对明确,刑法的明确是一种相对的、有限度的明确。在内容上,刑法明确原则的相对主要包括构成要件明确的相对和法定刑明确的相对。其中构成要件明确的相对性要求立法者所型构的行为模型要能够划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明确的相对则要求立法者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

  • 标签: 明确性原则 相对性 刑法立法 构成要件 法定刑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目前,刑法学界有不少学者主张确定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以保证解释的有序,但是这种位阶关系是否能够揭示法条的客观真实含义,得出妥当合理的解释结论,并有助于下列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的解决,尚存在疑问。

  • 标签: 解释方法 刑法 否定论 客观真实 疑难案件 司法实践
  • 简介:我国传统的刑法概念是分析实证主义的变种。由于刑法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功能是维护秩序,所以必须在秩序形成规律中反思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对道德与政治的双向继承和超越。通过分析犯罪与刑罚的概念,说明刑法是以道德为基础,以政治为调控的。我国的死刑问题及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在于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的关系倒置。

  • 标签: 刑法概念 道德性 政治性
  • 简介:刑法的工具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规范所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我国近现代刑法移植于近现代西方刑法文化。刑法移植中的背景因素使刑法移植的活动从一开始就因被赋予富国强民的目的而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色彩。从清末刑法、民国刑法直至新中国刑法刑法立法目的刑法规范内容以及刑法的实施过程,其工具价值取向非常明显。

  • 标签: 法律移植 刑法移植 工具性
  • 简介:明确是对刑法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然而,我国《刑法》中存在诸多模糊之处.究其原因,既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偏误有关,也与立法技术不成熟以及立法机制不健全有关.要实现刑法立法的明确化,就必须匡正立法理念,确立疏密平衡、繁简得当的立法指导原则,并采用能够体现明确性要求的罪状表述方式、罪名确立模式、法定刑配置模式和立法语言,同时,需要在刑法立法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以及语言学家审读制度.

  • 标签: 明确性原则 刑法立法 明确化 立法语言
  • 简介:无期待可能是指,处境特别艰难的行为人,社会难以期待这个人能够有合于规范的行为,尽管不能找出明文规定的排除罪责的事由,但也可以依照欠缺"他行为可能"的法理,承认"无期待可能"属于一种超法律的阻却罪责事由。德国学界长久以来的争执,也就是"无期待可能"能否当作超法规的阻却罪责事由。台湾实务对于无期待可能所采的态度几乎与德国实务相同,虽然不是完全的拒绝,但在判决里看不到明确的承认。无期待可能的概念在创用当时,是运用在过失犯罪的领域,以之限缩注意义务的范围。后来某些德国刑法学者试图扩大适用范围,但并没有被广泛的接受,德国实务的态度更是谨慎与保守。本文所举的台湾原住民的例子,虽是故意的作为犯。但是如果处境真的是非常艰难,应该可以例外的依照无期待可能的概念排除或减轻罪责。总之,台湾实务还可以再大胆的采用无期待可能的观念,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负责的根据。

  • 标签: 期待可能性 台湾刑法 司法运用
  • 简介:<正>引言英国作家狄更斯在《双城记》一书开头说道:"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也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也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也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也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有着各样事物,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正在直下地狱。"尽管每个时代的人们都在引用狄更斯的名言,宣称这是最坏的时代,现代刑法却始终保持着理性,克制着内心深处的暴

  • 标签: 刑事政策 西方法治国家 风险社会理论 社会政策 政策概念 公共政策体系
  • 简介:本文所说的二重特指刑法规范与不同指引对象相联系所表现出来的属性,即裁判规范性和行为规范性。刑法规范二重性理论可谓源远流长,但对作为刑法规范接受对象的一般人与裁判者,以及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等基本范畴缺乏深入的研究。下面对刑法规范二重的理论沿革、指引对象以及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内涵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推动该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 标签: 二重性序论 刑法规范 规范二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