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
简介:回顾劳动教养制度走过的近五十年光辉历程,应当说,劳教工作目标和宗旨一直以来是比较明确的。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八十年代的“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到九十年代的“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落实“三像”指示,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从创建劳动教养学校,创办劳教工作特色,到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再办劳教工作特色,推行三种管理模式,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虽然这些提法和表述,带有各个不同时期的历史烙印,但却始终没有偏离教育人、挽救人这一主线。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劳教体制深层次的矛盾和财政保障不到位,劳教场所教育人、挽救人这一职能的履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面临生存窘境的前提下,劳教场所不可能、也无力把劳教工作中心落实到提高教育矫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