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院:借案推行多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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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7月下旬,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检察官在审查批捕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梁某和聂某均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均不在南宁,且无辩护律师。为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更有效对其教育挽救,该院遂与兴宁公安分局、兴宁区司法局联系,函请司法局向二人户籍地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开展社会调查。同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诉人》 2012年8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