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5
84 个结果
  • 简介:……判决的艺术必然是修辞,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是法律形式主义学派的一个缺点。——波斯纳法律的言语行为,如法官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这里打开了一个有意思的多学科工作领域,但在此地尚少有耕耘。——弗里特约夫·哈夫特

  • 标签: 修辞手段 判决文书 合法性 正当性 判决书 法官
  •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犯的学说异常复杂,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的论争。承认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具有合理性,区分二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不能犯未遂的种类及其称谓,宜采纳"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的观点。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应当按照具体危险说的标准来确定。不能犯未遂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并且进而决定了其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迷信犯与不能犯之不同,在于其缺乏犯罪行为。

  • 标签: 不能犯 未遂犯 不能犯未遂
  • 简介:履行不能是大陆法系债法上的重要概念,与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共同构成债务不履行的三大形态,是契约法上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对履行不能的形态和效力以及损害赔偿作了比较详细的讨论.

  • 标签: 不履行 迟延履行 债法 大陆法系 契约法 损害赔偿
  • 简介:何元平、何元生、何元贵之父何文举,解放前在六块团处自家房后栽种有11株荔枝树。1958年入社为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1959年砍去一株。1962年四周定时,生产队把余下的10株归还并固建给何文举所有。1979年,何文举次子何元生病死,张远德携幼子改嫁在原社。1980年9月30日,何文举与两个儿子何元本、何元贵订立赡养协议,何文举生养死葬全部由两个儿子负担。1981年落实林业两制时,何元平、何元贵将何文举所有的10株荔枝树登记在自己名下,各5株,并由合江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林权证。

  • 标签: 中止诉讼 1958年 1959年 1962年 1979年 1980年
  • 简介:在英语世界里,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配套的罚则,或没有什么实效性,就会被称之为“没有牙齿的”(Non—teeth)法。如果借用这样的说辞反观我国,那么可以说,我国的现行宪法正是一部典型的“没有牙齿”的宪法。

  • 标签: 现行宪法 罚则 法律
  • 简介:修辞学的当代复兴使法律修辞学从说服的技艺发展为实现裁判合理性的方法论,法律修辞学以关系本体论的法概念论作为理论前提,以论题学为思维方式,在知识属性上体现了分析学与诠释学在法律论证理论上的融合。法律修辞学是作为规范性的法律方法论,适应司法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并使司法中的价值判断活动规范化,但法律修辞学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必须警惕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负面作用。

  • 标签: 法律修辞学 法律论证 论题学 可接受性
  • 简介:刑法修辞学借助于语言这一媒介增强自身的解释力,并通过说服、论辩而取得客观性与主体间性。修辞的运用可以使刑法学家在建构理论之时,能够在法官、刑法学家和受众之间找到一个大致可以接受的理论方案,使刑法学家说着晦涩的行话、法官自行其是、民众茫然应对的尴尬局面得以自行消解,从而使刑法理论的解释力、司法判断的可接受性、民众对刑法规范的自愿认同成为了一种可能。当然。现代刑法学还应重视修辞学在立法语言选择与刑法解释中的具体运用,即不仅重视刑法立法语言的明确性,避免含糊不清的语言表述,而且还需要把可接受性作为判定刑法解释是否达到目的。从而是否合法的终极性标准。

  • 标签: 刑法修辞学 刑法语言 刑法解释 主体间性 客观性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调解作为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被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不可否认的是,调解机制在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事纠纷的司法调解,程序灵活,气氛融洽,注重当事人的平等参与

  • 标签: 司法调解 修辞方法 民事纠纷 调解机制 纠纷解决 调解过程
  • 简介:读了贵刊1994年第1期曹云红所写的《一种应认定的自首形式》(下简称曹文)一文后,认为周某的自首不能认定。理由是;一带路抓获不是送子归案曹文认为周父带领公安人员到周某的隐蔽住处,叫开门让公安人员将周某抓获是送子归案,理由不足。所谓“送子归案”必须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包括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后,或家长主动报案后,送去归案。这里的关键,是罪犯本人确实接受了家长的规劝,有悔罪表现,自觉自愿地跟随家长去投案,不带任何强制。曹文中的周某既非其父规劝、陪同投案,也非接到通知后主动送去归案,而是公安人员追捕至其家中未获,周父主动说明其子隐蔽住处,为公安人员带路将其子抓获,而周某没有悔罪表现和投

  • 标签: 公安人员 立法目的 构成要件 安机关 法律制度 本质特征
  • 简介:针对日前网曝的“达县县委书记李春有9名情妇”,四川省达州市纪委2012年11月30日作出回应称,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证实帖文所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12月1日人民网)。

  • 标签: 调查取证工作 县委书记 达州市 四川省 人民网 纪委
  • 简介:一、导言本文题目与HeikeJung不久前所发表的一篇论文标题[1]相同。我随其选择这一主题,不仅要以此方式对这位多年的朋友和诸多选择性草案的合作者表达敬意,也是因近年来这一主题重新具有特别现实意义的缘故。战后(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不能未遂一般不受处罚随着持续性的司法实践几乎不受怀疑,尽管直至19世纪30年代左右仍有很多理论上的反对者。[2]此后,新刑法总则的立法者在第22条中

  • 标签: 不能未遂 未遂罚 罚性
  • 简介:一、基本案情2004年12月15日,犯罪嫌疑人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变电站路口向北100米路西草坪处,用随身携带的铁锯和锤子盗割位于此地输电线路杆塔基础底座上的地脚螺栓6根(该底座由16根地角螺栓组成,其中3根案发前已被盗割),在二人盗割第6根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该二人破坏的是北京电力公司输电公司预留备用的35千伏电力设施基础,案发时尚未投入使用。此基础由16根地脚螺栓组成,每根螺栓已被混凝土浇罐埋入地下4米,

  • 标签: 不能犯 未遂 北京电力公司 犯罪嫌疑人 输电线路 公安民警
  • 简介:通感是一种特殊的比喻,是把听觉、视觉、嗅觉等沟通起来的一种修辞手法。朱自清在散文《荷塘月色》中两次用了这种通感的方法,“状难写之景如眼前,含不尽之意于言外”。

  • 标签: 《荷塘月色》 通感 修辞方法 比喻 朱自清 散文
  • 简介: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的效力已经不能单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去实现,法院的权威也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暴力”机器去维护,随着法治现代化的进一步深入,法律得以良性运转的成本也不断攀升。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的公开和透明,预示着司法将走下供奉的神坛,走入千家万户,从“以力服人,,走向“以理服人”。修辞应用到判决中则不仅是一种说服手段,更是一种展现真理的事实力量。通过修辞方法的正确运用可以更好地使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得以充分显现,在司法公开的大环境下更具有生命力。

  • 标签: 判决修辞 法律论证 裁判合理性
  • 简介:2002年4月30日,某市法院作出再审终字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判决书”)。看过判决书,不禁有些诧异,而其他同事亦对该判决书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的理解表示不解。笔者仅对该民事判决作以下个人分析,供读者共同探讨。

  • 标签: 判决书 民事判决 再审 法院 条款 法律
  • 简介: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是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有的检察机关只注意查办大案要案,而对案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的"蝇头"小案弃之不查,或查清后不予立案、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

  • 标签: 不能放松 放松案 案查办
  • 简介:不能犯的不可罚性主要是围绕着危险的判断展开的,包括对危险概念的理解以及危险性的判定。危险有无是纯客观判断,但事实危险向刑法危险的转换属于规范判断。在判断的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以及统一性方面,科学法则标准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在保证判断的客观性、妥善处理认识错误以及共犯从属性等方面,“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标准也有独到可取之处;危险的“结果性”以及特殊判断构造,决定了危险的判断时点只能采取“裁判时”标准。在具体判断路径上,应采用修正的假定事实标准,且该标准同时适用于方法不能和客体不能,不允许通过行为时点代替客体进行假定性置换,也无须并用“对被害法益的现实危险的不具备”来说明客体不能成立不能犯。

  • 标签: 不能犯 未遂犯 危险 修正的客观危险说 假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