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建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包括审判对象确定、裁判方法与程序流程设计三个方面。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属于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诉讼。以实定法规范为前提将审判的对象分为诉讼请求、要件事实和证据三个维度。其次,对于诉讼请求的确定,适用处分权主义,由当事人负责具体化。而对于事实与证据等裁判资料,适用辩论主义,由负担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足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最后,设计程序流程必须在口头主义审理方式的基础上实现庭审集中化,同时考虑到庭审兼具口头辩论与证据调查的双重功能,不宜设立独立的争点整理程序,只需对调我国现行庭审的顺序阶段并赋予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准备性'即可。
简介:在税法适用中,时常遇有法律不明或课税事实不明等情境。无论是法律不明,还是事实不明,当出现对是否课税等关键性的税法规定存有不同解释时,税法解释者都不得不在国库主义立场和纳税人主义立场之间艰难取舍。然而,无论是基于税法解释立场的演进趋向观测,还是鉴于税法谦抑理念考虑,纳税人主义立场都应该成为我国税法解释的基础性立场。况且,将纳税人主义运用至当下税法解释场域,不仅可以催生更多内置公平正义的税法解释性规范,而且可以为税收法定主义的落实提供充足的立法素材。简言之,其既可以倒逼税收立法,也可以约束税收执法,还可以影响税收司法,甚至可以提升税法遵从度。若能如此,税收法治便不遥远。
简介:“法官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对当事入主张的回应”,是近年人们对判决书书写上的新要求、新期盼。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要写出当事人的主张,写出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态度、看法,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回答”,作出“反应”,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法官在判决书中回应当事人主张,是人民法院满足当事人实现“知情权”的重要举措,是法官写好判决书的时代要求,是人民法院深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判决书“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的技术性需要,是提高判决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目前,“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主张的回应”,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均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判决书的判决事项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对应性不强;有的判决书的回应程序欠公正;有的判决书对案件的一些专门性问题回应不正确,形成错判;一些“缺席审理”的案件的判决书虚设有辩方参加诉讼进行回应,给人以“不真实”感觉。为解决以上存在问题,法官要充分认识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主张进行回应问题的重要性。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当事入主张进行回应,是判决书书写目的的一次革新,是判决书书写内容上的创新,是判决书书写结构的创新。法官在判决书书写中,要认真辩析、梳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做到有主张必有回应。要增强回应的针对性、说理性、逻辑性,提高回应质量。要优化判决书结构,将“首部一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五部分结构改为“首部-诉辩主张-争议焦点-原告举证及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被告举证及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确认的法律事实-裁判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九部份结构,真实地概括审判活动的全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