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律师,笔者接了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作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某法庭在开庭时,不依法通知笔者出庭。我的当事人在开庭时,一再质问法庭:为什么不通知我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而让被告代理律师出庭辩护?可法庭置之不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也不尽监督职责,无动于衷。庭审后,法院作了偏袒被告的判决。我的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笔者又作为她的二审代理人。在上诉状中,我们把一审法院非法剥夺“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也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人”,作为上诉的一个重要理由。可是二审法官却认为,这种违反程序法现
简介: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中,爱与正义之关系是关键的桥梁。在各种关于"爱"的理论中,基督教"圣爱"与墨家"兼爱",均典型地体现了从"爱"到"正义"的理论路径——爱要求正义,超越正义,完成正义,从中展现了爱与正义的紧密关系。这两种理论类型的本质差异主要体现为人文与宗教混合性与宗教性、整体性与层次性、原则性与规则性的区别。通过不同理论类型阐述爱与正义的关系,一方面揭示了宗教性的爱更具有扩张力和绝对性,虽然其规则性不利于爱对正义的超越,却依赖律法为载体而更具有传承与发展的生命力;另一方面,爱与正义之间不但需要紧密结合,而且需要爱的层次化来整合对称平衡与层次协调之结构,具体制度正义的构建是完成从爱到正义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