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何促进政府投资所生之科研成果尽快向产业界转移,充分实现公共投资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一直是各国政府所面临的一个挑战。美国于1980年制定的《拜—杜法案》通过将政府资助所作之发明获得专利的权利划归完成单位,以产权激励的方式刺激此类创新成果的实施,并为此构建了被称为"拜—杜规则"的一整套颇为完备的制度,其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效果。中国为提高政府资助科研所获得成果的产业化实施率,借鉴美国经验,在《科技进步法》中引入了"拜—杜规则"的核心内容。但是,仅有科技基本法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为充分发挥"拜—杜规则"的积极作用,《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必要充实这一规则的具体制度设计。
简介:美国商务部《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产业聚焦》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GDP贡献率不足27%,而美国、欧盟均已接近40%。然而在谈到中国专利成果的转化问题时,大多数学者都似乎达成共识认为中国专利成果的转化率低。笔者在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对转化率的定义问题觉之重要。大体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大多数学者都是在广义的角度去谈论转化率,但是对其内涵却不同的理解,而对内涵的不同理解也就涉及到了狭义的转化率的范畴。对专利转化率定义的界定目的是在一个基本的共识之下来探讨专利转化率问题。避免不同定义之下没有基本的共识框架之下探讨,各持己见无法交流,以解决实际的问题。
简介:根据克雷顿·克里斯汀生的“破坏性创新”理论以及从中归纳出的“技术的非竞争性”、初始阶段的低端性、易获得性以及消费者价值导向性四个特点,可以得出金融科技是破坏性创新的结论。“破坏性创新”要求监管者必须善于识别金融科技创造的新产品或价值的“改变”;敏锐捕捉具有高度指示效应的“替代性潜力”;预见替代性变化的“结构性冲击”,从而与监管科技有了不解之缘。“监管沙盒”等监管科技的新形式保护创新,努力实现既推动金融创新,又保持金融稳定的双赢目标。转变与创新监管理念、培育科技监管的新模式以及在学习型社会中将监管科技应用于金融科技合规的全过程,是我国创建与发展监管科技的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