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对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构成尚有争议,影响到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在宪法统率下的二级部门法的地位和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科学体系与理论的形成。不对各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内容作细化分类,笼而统之地将调整与国民经济有关的社会关系的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计划法、投资法、产业调节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价格法、审计法、国际收支平衡法、就业法、农业法、外贸法、工商管理法、统计法、国民经济增长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等法律规范纳入宏观调控体系构成,是将国家的一些传统的政治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社会秩序维持职能所发生的财产社会关系、行政管理社会关系、社会管理社会关系等同于国家实现经济调节职能而运用计划、财政、税收、货币、汇率等手段引导社会再生产各要素流动与总需求相适应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并不科学。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在结构体系上主要包括调整计划引导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财政调节引导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货币调节引导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汇率调节引导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法律规范内容构成与文本化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载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宏观调控基本法调整的是比较综合的宏观调控手段运用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在不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情况下,这些法律规范内容也可以由"综合性基本经济政策法"、"产业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可以包含汇率引导政策)法"、"价格政策法"来分别予以规定。各宏观调控手段及其工具专业化运用中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文本化宏观调控法律规范载体,可以部分地在各宏观调控政策法中予以规定,也部分可以在预算法、国债法、税�
简介:过去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共确定了20个税收宣传主题和88条税收宣传标语口号,力度之大、时间之长、态度之坚决均史无前例,但最具代表性和访问量极高的网络和报纸调查均显示,宣传并未取得预想中的成功。宣传有意无意忽视了税收法治意识与纳税意识的内在联系和区别,税收有偿与无偿、纳税服务等诸多理念并未落实到宣传层面,直接影响了税收宣传的效用,进而制约了税收法治意识的生成。中国的税收法治意识生成有着与西方不一样的路径,应坚持中国特色,以纳税人权利意识生成为核心,重点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体系化立法.明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实现方式和保护机制,在此基础上进行立体化宣传。税收法治意识的生成还有赖于纳税人激励机制的整体化建构和税权的控制与规范化运行。当上述要件满足并付诸实施时,税收法治意识与税收法治中国将不再遥远。
简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宪法体制下国家权力体系的发展,是改革与中国宪法发展这一理论命题在当下的现实呈现。在以人大制度为核心的宪法体制下,多元的权力包容体系为创设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国家监察权提供了宪法空间。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路,即将创设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或者国家监察权,在宪法体制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不同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将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形成分工和协作关系,实现国家监察权力的全覆盖;同时,将整合现有的行政监察权、部分检察机关职权以形成新的国家权力类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系到中国宪法体制发展,需要通过宪法修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实现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与此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反映出中国宪法体制发展的路径调整。
简介: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划分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层面旨在维护法的安定性,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层面旨在遵守与保障民主原则,二者应当在互动中实现互补,而非在碰撞中相互否定。税收法律专属主义的相对性为二者之互动提供了空间,亦明确了互动的限度。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在确保法律专属主义相对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彰显纳税人同意这一精神实质。在此意义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前提下,地方税收事项只要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意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应被认为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专门决定式授权性立法不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职责所在,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制下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应有之义。由此,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与限权将在张力中实现互动与平衡。
简介: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是规范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完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需要。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最为主要的是首先确立该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应当确立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公平、公开、法定这几项基本原则,并应当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