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警察制度近代化历程中,官员是个不容忽视的政治群体。他们的警政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了中国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和发展。首先是驻外使节对西方警察制度的日记式介绍,客观真实地展现了先进的警察制度的样态;其次是湖南维新派借鉴日本警政制度首次在地方实验,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再次是督抚大员的倡警言论促成了西方警察制度在中国的正式建立,标志着传统治安体系开始向现代警政制度的转型;最后是出国考察宪政的大臣的警政观引领了随即而来的全国自上而下的警政制度建设。这四个阶段中官员群体的警政观念,不仅展示了中国警察制度近代化的最初历程,亦体现了官员群体的思想认同和政治协作对政治制度改革的重大影响,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宝贵的启示意义。
简介: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划分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层面旨在维护法的安定性,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层面旨在遵守与保障民主原则,二者应当在互动中实现互补,而非在碰撞中相互否定。税收法律专属主义的相对性为二者之互动提供了空间,亦明确了互动的限度。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在确保法律专属主义相对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彰显纳税人同意这一精神实质。在此意义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前提下,地方税收事项只要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意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应被认为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专门决定式授权性立法不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职责所在,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制下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应有之义。由此,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与限权将在张力中实现互动与平衡。
简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顺利有效地实施需要一定的理念保障。首先,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对于犯罪的治理不是采取高压的政策,而是相对宽容的态度。其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高发是一种常态,对于犯罪的治理只要能够控制到社会能够容忍的程度即可。再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深刻认识犯罪规律和刑罚功能的产物,对于犯罪的治理应当保持谦抑性。最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涉及刑事司法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保障被追诉者的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严格执法与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之间的关系。
简介:政治理论和公法学常常不加区别地混用权威和权力这两个词。然而,从概念、观念和制度上区分二者,应是一切进一步研究的入手点。权威代表一种不受质疑、无须强制而能赢得服从的资源;权力代表一种可能受到质疑,但能通过强制赢得服从的力量。现代之前的西方政治所仰仗的权威资源以传统和宗教为依托,由元老院和教会来承载。启蒙以降的现代政治自绝于这类权威资源,力求通过当下的人民重塑权威,由此陷入深刻的焦虑,并面临棘手的挑战。只有把权威所代表的过去和权力所体现的当下与未来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时间链条,融谨慎、力量与希望为一体,才有望重塑健康而持久的政治结构。就此而言,历史尚未终结,中西皆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