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对此,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有规定。立法过程程序性很强,法律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起草(下称法律起草)、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五个必需环节。一个立法课题的完成应该包括这五个环节。后四个环节都只能是立法机关的行为。第一个环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立法惯例,起草法律草案,主要由法律议案的提案人或提案人所属部门或工作机关来完成。而由社会人或组织、团体起草的法律草案很少。因此,“立法课题向社会‘发包’”的提法,笔者认为不准确。根据目前有些地方的所谓“立法课题发包”的做法看,实际上只包括了立法全过程中的“法律起草”这一个环节。所以,可以称为立法课题起草招标(发包)或干脆就叫法律起草招标(发包)。
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放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第10期的卷首上撰文说,“以人为本”的具体涵义是什么呢?就字面而言,这里所说的“人”并非抽象的人,而是活生生的具体的现实的人。是包括你、我、他(她)在内的所有的个人和集体的众人。这里所说的“本”是本位、本体、本我,或日根本、原本、国本。“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各级党政领导人和全体干部,时时、处处、事事都要想到并且做到尊重人、相信人、依靠人、组织人、提高人、关爱人、服务人、造福人、解放人、发展人。“以人为本”,这最简明的四个字体现了我们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实践活动的精髓。
简介:认清国情,乃是认清和解决一切革命、建设和改革问题的基本依据。深刻领会和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变”与“不变”,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二个百年梦想,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并没有改变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我们必须坚持“四个自信”,必须坚持发展这一第一要务,必须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必须保持应有的战略定力。
简介: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具体实践相结合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正确有效的根本工作路线,是党的传家宝。群众路线在实质上是党的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和生命线。自觉全面地贯彻群众路线,必须在理念上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在决策上走科学化民主化的道路,在实践上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标准,在执行上完善群众工作制度。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有的党员干部还存在着不能划清党的群众路线与封建主义民本思想、资本主义民主观念、小团体主义以及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的界限,因此,全面准确地把握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实质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