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计划与合同是合同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课题。可是,我们的计划与合同还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套理论体系。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强大地冲击着原有观念,计划与合同的理论与现实中的改革实践正发生着猛烈的撞击。为此,本文以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拟在为计划、合同正名的同时,求得计划与合同关系问题上更科学的论证。一、社会化生产的特点决定了计划是调整社会主义宏观经济不可缺少的手段过去,理论界一直视计划为姓“社”与姓“资”的重要区别点之一。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
简介: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就业一直采取国家全包、一包到底的政策;进入市场经济后,劳动者作为经济资源,开始变国家计划安置为市场调节配置就业.安置与配置,虽一字之差,内涵却迥然不同.第一,从市场主体上来看,“安置”是政府行为,“配置”是市场行为.“安置”多为从一而终,即使这个企业倒了,还需由政府安排到另一个企业去工作;配置则是动态的,以市场为导向,从业者随时可以转换工作岗位,转换所在企业,变换从事的行业工种.第二,从二者的性质上来看,安置者挂的是“金字招牌”,大多为国家企事业单位,端的是“铁饭碗”;配置者则青睐“天高任鸟飞”的民营经济领域.第三,从动力上来看,安置不求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