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伪供,是被告人对抗审讯的惯用手法。在受审时,他们或颠倒黑白,虚构情节,以假乱真,或有意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此事说成彼事,把犯罪说成违法,竭力掩盖事实真象,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及时地识破被告人的伪供,防止被告人伪供,对于保证审讯的顺利进行,查清全案,扩大线索,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伪供的识破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谎言毕竟是假的,因此它必然要破坏犯罪活动的真实性,从而形成口供与各证据之间的矛盾,本次口供与前几次口供之间的矛盾,本次口供前后之间的矛盾,与同案犯口供之间的矛盾,等等。这就为我们识破伪供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只要我们善于发现矛盾,利用矛盾,分析矛盾,就能识破伪供。常用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简介:新行政法和规制理论主张在社会性规制领域引入综合规制框架,以平衡自由与安全价值.但在中国语境下,行政与司法的“不完全合作”、社会组织的“未完全成熟”以及市场自律机制和诚信文化的薄弱,提醒我们应当注意综合规制的两个前提条件:科学的分权与充分的合作.科学的分权既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权,也包括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分工;充分的合作既包括公私间合作,还包括机构间、地方间和国际间合作.若要综合规制真正具有实效性,还必须在社会性规制的组织结构、政策工具、责任分配等方面展开整体设计.但这绝不意味着在中国谈综合规制为时过早,恰是成就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推进公共治理转型的契机.
简介:近年来,恶性食药犯罪案件不断涌现,民众对食药安全的信心受挫,严重影响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一般预防效果受惩罚的严厉程度、惩罚的概率、刑罚的可感知度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惩罚概率最为关键,而惩罚概率直接受相关群体执法动力的影响。在食药犯罪领域,刑法执行的动力疲软,在被害人、非官方专业力量、执法机关和犯罪分子四个群体的力量博弈中,有助于犯罪发生的力量占据上风。为了应对这种状况,应清除被害人群体对抗、告发犯罪的障碍,增强对非官方专业力量的保护,强化对监管渎职类行为的责任追究,通过多种途径让犯罪分子为犯罪付出代价。食药领域一般预防效果的获得,最终依赖于作为现实或潜在被害人的民众的力量,在制度设计层面,应着眼于清理妨碍他们表达与实现自身诉求的障碍,让刑法变成他们的刑法,而不是针对他们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