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3年1月菲律宾将与中国的南海争端问题提交国际仲裁,国际社会对此非常关注。目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九条设立的仲裁庭,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正在进行缺席裁判,但还需确认仲裁法院对该案是否拥有管辖权,以及菲律宾的仲裁条件是否充分。本文将以仲裁法院的管辖权和菲律宾的诉讼条件为中心,对诉讼法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拟阐释中菲南海仲裁对整个南海争端的司法解决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中的强制性解决争端机制所具有的意义。
简介:一、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核心为领土主权争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显然不适用于领土主权争端。对于这一点,菲律宾和仲裁庭自然“心知肚明”。因此,仲裁庭在管辖权阶段的裁决显然是为了实施管辖权而尽量排除领土主权争端。
简介:根据中国在2006年8月25日发表的正式声明,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8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国不接受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公约》第298条第l款包括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然而,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罔顾以上事实,于2013年4月24日强行组建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
简介: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单独处理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对《公约》附件七仲裁实践的延续,是它在中国拒绝参与的情况下对待中国反对其管辖权意见的最明智选择。这种程序对仲裁庭本身和菲中两国具有潜在重要影响。仲裁庭对菲律宾的某些诉求享有管辖权的裁决延续了案件实体问题程序。中国的一个适当选择可能是参与这个程序,菲律宾的一个正确选择应该是与中国谈判达成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单方面或者与中国共同申请终止仲裁程序。
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与仲裁条件研究
中菲南海仲裁案之管辖权裁决的几点思考
论南海仲裁中历史性权利的管辖权与兼容性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管辖权程序与菲中两国的政策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