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焦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出事”后要负“连带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法律条文,一些单位根本不知道。或者。即使知道了也根本不当一回事。然而,如果法官在判案中对这一规定或“事实”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受害者很可能就惨了。中铁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黑作坊”老板郭治涛。17岁打工少女李景贞右手被机器转入了机器,失去了右臂……法院判决郭治涛赔近70万元,但郭治涛“走了”;李景贞告出租方。被法院驳回……可怜的李景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