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法律反映自由。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自由意志”或“任何意志”。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扶持和保护对其有利的事物和现象,排斥和打击对其不利的事物和现象。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也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站在维护其利益的立场上认识和利用必然,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的行为制定的规范。自由也不是一种任性,也是被认识和被利用的必然,所以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必然包含着自由。所以,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
简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被马克思看作是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再次强调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思想.自由是人的本质与价值,探究发展着的人的本质和价值,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发展的方向,也是我们正确认识与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必要前提.西方学者与马克思主义都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人的自由.其实:任何社会的终极自由仍然是个人的自由,自由应该是对所有意识形态的超越,要培养公民的个性与人格自由,使人的自由的促进作用得到发扬,使人的自由的消极作用得以减弱和避免.另一方面,我们应坚持政治学追求民主与发展的价值取向,而且认识到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真正目标以及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主动地追求与实现个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