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辑同志:我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两指”“两规”内容。听说中央纪委、监察部最近就使用“两指”“两规”有新的规定,能否将这个新规定内容告之我们,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纪言纪言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