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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6世纪末,曾于东北建立金王朝的女真族重新崛起。其以势如破竹之势,联合蒙古、征服朝鲜,最终入关,挥师南下,统一全国,建立清王朝。在清入关前,经过努尔哈赤与皇太极两代统治者的努力,后金(清)开始管辖东北海疆。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系统的管理制度。从清王朝此后的边疆政策维度来看,这些制度以及政策为清朝入关后定鼎中原,统治中国提供了政策范本,为清廷顺利解决边患,建立以清王朝为中心的宗藩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标签: 明清鼎革 东北海疆 海疆政策 宗藩体系
  • 简介:政约、乡约、行规、家法等是传统中国社会群体利益的集中保护形态,而私法契约则是承载个体权利的工具和手段。两千余年的文明史证明,中国民众在追求个体权利的历程中毫不懈怠,毫不妥协,人性的欲望和激情(求富求荣)仍然主宰着社会结构和经济形态。探究传统中国契约权利的存在形态及其实现形态旨在阐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契约权利及其存在方式以及其实现途径,契约权利的演进形态则主要探讨契约内在的利益律动。基于中国宗法立国,教化治国之传统,中国契约所体现的权利形态经历了互助互惠的嬗变过程,最终以互惠作为契约利益的中心原则,契约最终从人伦道德中脱身而出,成为规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独立法律凭证和手段。

  • 标签: 契约权利形态 群体与个体 公力与私力 互助与互惠
  • 简介: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利益补偿的权利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该项权利因补偿资源开发给民族自治地方带来不利影响、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民族自治地方对土地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付出的牺牲而设立。该项权利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扩大利益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完善利益补偿制度的实施机制和配套措施等。

  • 标签: 民族自治地方 利益补偿 权利
  • 简介: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文化权利是包括汉族在内的我国各民族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所格外强调和重视的一项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不仅要得到宪法和基本法的确认,更需要落到实处。只有这样,形式意义上的权利,才能变成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从互助县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文化权利条款的情况看,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得到了基本的保障。30年的实践经验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之有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需要长期坚持执行。

  • 标签: 民族文化 保护 文化遗产 文化权利
  • 简介:从提出《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赔偿责任因其实践性备受关注开始,详细阐述了海运履约方制度中有关赔偿责任的内容,并比较了海运履约方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得出承运人对整个运输期间负责,海运履约方仅对海运期间自己承担的区段负责,并和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结论。最后,建议中国《海商法》的修改应该借鉴《鹿特丹规则》的规定设置海运履约方制度。

  • 标签: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赔偿责任
  • 简介:参政议政是法律赋予我国妇女的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是女性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最直接的体现,同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关键.面对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为了进一步提高四川藏区妇女干部参政议政水平,优化政策环境,加快妇女干部参政议政进程,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笔者对四川最大的藏区--甘孜藏族自治州妇女参政议政法律权利情况进行了调查,得到了许多启示,并引发了一些思考.

  • 标签: 四川 藏区 妇女 参政议政政策 法律权利 领导干部
  • 简介: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是宪政秩序的核心要素。在宪政实践中.不应局限于宪法学者通常论述的二者间的制约、抗衡关系,而应积极构建相互合作、互动的良性秩序。宪法是宪政的前提,这就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政府权力宪法构造方式。以此衡量中国现行宪法,不难发现其存在的一系列规范上的缺陷,为创新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间的宪政秩序,须尽快实现中国政府权力宪法构造方式之转型。

  • 标签: 公民权利 政府权力 良序 转型
  • 简介:<正>一、注释注释是对论文篇名、作者及论文中特定内容作必要的补充、解释或说明。篇名注包括论文产出背景、基金项目等。作者注包括姓名、出生、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职称、学位、研究方向以及邮编等。篇名、作者注置于论文首页摘要、关键词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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