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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据1981年7月份对天津市河东区广宁路街两个居委会的抽样调查,发现主张“由父母作主”解决子女婚姻问题的老人仅占11.8%,其他的老人对待子女婚恋的态度分别是赞成子女“自由恋爱”、主张采取“经人介绍”方式和主张以“自由恋爱为主,父母意见为辅”。又据1984年6月份对天津市市区1098位老人的抽样调查,发现对子女婚姻“起决定作用”的老人占18.2%,“有发言权但不起决定作用”的老人占57.3%,“不起作用”的老人占16.8%。两次调查表明,城市老人对子女婚姻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持“由父母作主”的态度或者“起决定作用”的老人已经为数不多,大多数老人

  • 标签: 决定作用 城市老人 抽样调查 参考意见 已婚子女 社会文化
  • 简介:在现代国家法治化进程中,公民服从法律是一项政治义务,而不是单纯的法律义务。公民不是简单地服从法律,而是能独立运用自己的理性辨认和确认法律的正当性,在服从法律的过程中推进法治的健全与完善。因此,在现代国家推进法治发展的过程中,作为公民的政治义务,公民对法律的服从至少需要思考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公民的自愿性,如何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识;其二是法律的正当性,即法律必须是正当的,符合正义的要求。

  • 标签: 法律服从 自愿性 法律正义
  • 简介:<正>专门把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道德关系)结合起来研究,并从法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的学问,就是法学伦理学。第一,法律伦理学研究的道德,不应仅仅局限于法律职业道德之范围内,还应涉及人们日常法律生活中的道德问题,如人工授精、安乐死、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道德问题等。第二,法律伦理学涉及的法律,应包括法律之各个领域,如宪法、刑法、诉讼法等,而不应仅局限于司法或律师问题。第三,法律伦理学研究法律和道德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个别介绍、一般论述上,而是

  • 标签: 法律伦理学 总论 道德问题 道德关系 法学 法律职业道德
  • 简介:<正>在古代道德俗文化中,《增广贤文》是颇为引人注目的。自明清以来至建国前,它流传很广,影响极大,几至风行全国。当时在乡土市井、士商农工中,略通文墨之人,谁不知几句贤文。“读了贤

  • 标签: 古代人 教化 《增广贤文》 知几 文墨 缩头
  • 简介:法律运行的道德追问规定为两重向度,既有其学理的依据,又是历史给予的启示和破解现实难题的需要.对立法的道德追问不仅要考察法之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而且要审视法与社会主导道德以及与广大民众心理和情感相契合的状况.对司法的道德追问则不仅要关注司法是否公正以及司法工作者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而且应特别关注当下我国社会全面转型时期司法之'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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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性善是一种存在,而不是一种伦理学的规定。这里的所谓"存在"乃慧眼窥破"天机"之事实,这种事实成为人之为人的形上根基。性善作为一种存在,须在具体境域中方能发用,故儒家重视家庭人伦关系,倡导差等之爱。这是要在具体境域中让这种存在切实震动起来,以便培育壮大,然最终亦必然走向兼爱。明了人作为一种形上存在,则标举性善乃是必然的,荀子斩断了人与天的关系,只实在论地看人,其标举性恶亦是必然的。尽管荀子讲性恶,但并非为恶张目,而是希望通过"化性起伪"而引人向善。但这需要借助外在的力量,故荀子隆礼重法。故性恶只能成就政治人与社会人,绝不能成就宗教人,而要成就宗教人必自性善始。作为存在论的性善论,可通宗教,亦必通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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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律中包含了伦理性内容和技术性内容,从内容上看,绝大多数法律都有着伦理道德的基础。道德法律化是立法中的普遍现象,它经历了从伦理、物理再到法理,最后成为法律的过程。道德法律化的具体方式包括道德向法律的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法律最后拥有了技术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从道德法律化的表现形态上看,它包括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和道德权利的法律化,以及道德的公法化和道德的私法化。在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道德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法律的价值基础,演变成一种制度性的伦理形态,并对人类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 标签: 道德法律化 伦理 法理 法律的技术性
  • 简介:法律原则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取决于个案中法律行为所体现出的道德强度的程度,表现为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向下看”,准确判断在具体的个案中,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程度;二是“向上看”,全面考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对道德规则转化的法律原则是如何回应的。埃尔默“谋杀被继承人”继承案,如果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是严重的,也是为整个法律体系所不容的,该案适用法律原则具有有效性;相比较而言,泸州“婚外同居”继承案,如果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要轻微些,也为整个法律体系所容忍,该案适用法律规则具有有效性。

  • 标签: 司法判决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道德强度
  • 简介: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旨在通过交往合理性来解决人类社会的各种冲突,他坚信人因为可以具备交往理性而彼此在必要问题上通过商谈而达成基本的普遍性共识。这一思想适用于我国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的改进,使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两者有机融合。前者体现为教师对课堂的组织和协调,对学生的启发和诱导;后者体现为所有学生有权对所涉价值观进行独立思考、平等交流和自主选择。

  • 标签: 商谈伦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师主导 学生主体
  • 简介:亲属容隐作为正式制度,依法追究一定违法犯罪嫌疑人,以维护法律关系和公共秩序;同时自上而下赋予嫌疑人的亲属以豁免权,保证其豁免举证义务,悉心敦睦伦理。从而对伦理和法律关系,解两难,达两全。自上而下赋权,则基于并落实伦理权利,即伦理本体内生的对世权,是从和渗透态伦理对应的实体态伦理内、外不同权利义务分化、转移,自下而上内生并落实的对世权,类似于民法物权,不同于自然权利、法律权利、道德权利。

  • 标签: 伦理本体 人性 敦睦伦理 法律关系 亲属容隐 伦理权利
  • 简介: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是"基础课"建设系统工程的着力点。为此,要解决好师生关系,课堂教学与课外学习的关系,突出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评价机制的针对性,做好实践教学的计划、实施和评价工作,等等。

  • 标签: “基础课” 针对性 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