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从第266条到第371条,对居住权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了六项内容的规定。它包括居住权的基本概念、居住权设立的条件、流通要求和两种居住权设立形式。居住权和抵押权是在不动产不被转让和占有的前提下对其功能的利用。从本质上讲,居住权和抵押权都属于物权,都属于他律权利。从功能上讲,居住权是用益物权,抵押权是担保权。居住权是指居住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业主房屋的权利,其主要功能是满足特殊群体的居住功能。抵押权从属于有效的主债权,不得单独转让。在现实中,抵押权与居住权之间的关系和影响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居住权不动产登记既要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又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