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及时、准确地确定企业当事人资格,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前提.但由于现行劳动法规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劳动仲裁工作实践中仲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至今仍被种种不同的选择标准所困扰,致使一些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调处.其中比较常见的选择标准一是以法人资格为标准,即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充当企业当事人;二是以招工权为标准,即由具有招工权和人事管理权的企业主管部门来充当企业当事人.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传统的劳动法研究与教学不无关系.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分析.
简介:管理者都希望自己能够“一呼百应”,认为这就是权威,通俗地讲,管理权威就是要求“一呼百应”,有权有威。但有为数不少的管理者不知道为什么能够和怎样才能够实现“一呼百应”。甚至有人还糊涂地认为有权就能够“一呼百应”;拉上一帮子人就可以“一呼百应”。其结果,不仅丧失了自己的权威,也损害了党的威望。特别是在当前的形势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批青年干部走上跨世纪管理岗位,管理者不仅面临着树立权威问题,而且还迫切地需要了解在提倡社会主义“竞争”和推行各种责任制的情况下管理权威的新特征。一、管理权威的概念管理权威是社会组织的管理者,为维持其所管理的组织按预定的目标运转所必须的一种使组织中的成员信从的力量和威望。这里的“力量”就是指由管理者的职权带来的,在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这里的威望就是威信,是指管理者在其影响范围内的声誉和名望。职权有利于管理者树立威信,扩大影响;而威信则是取得职权和有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