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简介:(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推动数字吉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简介: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简介:为了保护湿地,对湿地进行认证,运用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湿地认证工作中必须适用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为湿地认证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研究表明:湿地认证作为中国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法之一,尚无统一的湿地认证的法律规范标准,在法律理论研究及湿地保护实践中都是空白。湿地认证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优先体现生态效益原则、弹性认定原则、综合性认定原则、申请与强制认证相结合原则和可持续发展认证原则;在湿地认证工作中要适用公众参与认证制度、湿地认定补偿制度、湿地认证等级制度和认证许可证制度。
简介:通过对国内外湿地定义的分析,结合黑龙江省湿地的特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湿地的法律定义。研究表明:黑龙江省湿地法律定义应当与《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相适应;要包括天然湿地和人工建造的部分湿地;应当将湿地的认证从定义中删除,在《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管理一章中加以规定。《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湿地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湿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天然或人工形成的、包括常年或季节性存在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等”。
简介:根据现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倍数法(简称年产值倍数法);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法律授权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制订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两种征收补偿标准,如何在具体的征收工作实践中去适用,是征收工作必须面对和理解、消化的法律问题。
简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司局,各单位: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进一步表明了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湿地认证法律原则和制度探析
黑龙江省湿地法律定义评析
浅谈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法律适用
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自然资党发[2018]17号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