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简介: 苏某是县委宣传部干部,共产党员。1989年生育一胎女婴后,1994年又违反政策生育了第二胎男孩。群众对苏某的超生问题从1995年至1999年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特别是向县委书记黄某,分管计生、宣传工作的副书记王某等有关领导书面举报,甚至张贴小字报,一时间满城风雨,但却未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1996年8月,县委常委会任命苏某为县委通讯组组长;1999年3月,任命苏某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1999年9月,又任命苏某为县报社社长兼总编。以上3次常委会均由黄某主持,王某均参加。超生干部未受处罚反而连连升官,舆论哗然,影响恶劣。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简介:一、案例简介:1996年9月份,某县物资中心副主任白某利用主持工作之便,擅自与市果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公司为中心预付10万元货款,中心负责收购优质苹果,双方共同经销营利,年终归还货款。合同签订的当天,白某又出具公函,假以中心在开户银行有贷款怕被扣留为借口,要求公司将货款直接汇到孙某(白某之妻,无业)的个人存折上。公司如约汇款后,孙某分两次提出全部货款。自己联系到果园收购苹果,并租用中心的仓库储存。后来市果品公司验货时发现货次价高,当即要求中心全部退款,孙某经多方筹资,于1998年12月全部还清了预付货款本息。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协议的内容是
简介: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错误,是指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或采取其他方式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违纪构成的特征表现为:1.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和非党群众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事由,是不受任何非法侵害的。本案李某、陶某、杨某相互串通,将农民史某拘留7日,无疑侵害了非党群众的“人身自由”这一特定客体。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之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或使这种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行为。这是认定侵犯他人人身自由错误的本质特征。有两层含义:其一,必须是具有强制性的剥
简介:案例简介:某县看守所所长刘某(党员),为了给在押人犯陈某办理保外就医,与陈某多次合谋,接受了陈某之妻李某送的2000元现金作为活动经费,并与李某发生了两性关系。之后,刘某先后两次通过县医院检验科开取了异烟肼等抗结核药物,亲自交给人犯陈某,企图用药物的副作用使陈某的转氨酶升高,造成肝炎假象,以达到保外就医之目的。由于人犯陈某服药过量中毒,造成严重胃炎和药物性肝损害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分歧意见:第一种认为,刘某利用职权,收受李某2000元为其谋利益,应以受贿定性;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除受贿外,还构成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错误;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虽有受贿和发生性关系情节,但主要是为陈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