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错误,是指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或采取其他方式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违纪构成的特征表现为:1.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和非党群众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事由,是不受任何非法侵害的。本案李某、陶某、杨某相互串通,将农民史某拘留7日,无疑侵害了非党群众的“人身自由”这一特定客体。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之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或使这种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行为。这是认定侵犯他人人身自由错误的本质特征。有两层含义:其一,必须是具有强制性的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