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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互联网应用不仅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样,它也极大地影响着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是经济转型发展和改革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报告、十三五规划建议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均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

  • 标签: 互联网安全 经济创新 组织变革 技术进步 全会报告 经济发展
  • 简介:一般认为,对待著作人格权的不同态度被认为是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著作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著作人格权保护与利用作品的商业自由之间存在冲突,这是质疑著作人格权保护的重要理由。通过对我国著作人格权立法和司法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其基本结论是:我国法上的著作人格权保护制度混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精髓,以协调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不同利益。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非财产利益给予了较强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确实存在合法的商业利益之时,通过对著作人格权的限缩解释而确保商业自由。即,著作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是,著作人格权既具有激励作者非经济动因的作用,也具有矫正作者弱势地位的经济激励作用;其负面效应的克服,系通过限制著作人格权的行使以协调商业自由利益。

  • 标签: 著作人格权 大陆法 普通法 中国经验
  • 简介:普遍认为,为适应作品使用的复杂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但是,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尽的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的内在需要。不同类型的例外清单得到了不同公共政策的支持。依据明确得以承认的公共政策,我国法院不仅对《著作权法》第22条予以扩张或限缩解释,还确认了信息获取、竞争自由、技术发展和促进创作等合理使用的新类型。类型化的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可预期的解释工具。《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应将这些新类型法定化。

  • 标签: 合理使用 一般条款 类型化 著作权 著作权法
  • 简介:塞尔登和怀特兄弟两位发明人的专利旧案表明,由于专利制度成本的存在,任何专利理论都必须澄清专利制度究竟带来了何种社会收益。以成本/收益的权衡模式为基础,最经典的激励理论和对价理论对专利制度的论说都不符合发明的本质,也难以解释专利法实践。不同专利理论的政策共识是激励创新,但它们均忽视了创新实践及其范式变迁。依创新范式理论,专利制度在发明、发明商业化和技术扩散等创新过程中均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加速技术扩散不仅是社会从专利制度中获得的收益,更是为开放式创新、用户创新和累积性创新范式所必须。技术扩散在本质上是信息的传播,它的载体是专利文献。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应该强化专利公开充分性条件,以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

  • 标签: 激励理论 对价理论 技术扩散 专利文献 创新
  • 简介:我国新近生效的《网络信息权保护条例》建立了间接侵权制度,它与直接侵权一起构成了’版权侵权制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但《条例》尚无法完全满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这主要集中在法律没有为“双重用途技术”提供普遍化的间接侵权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在版权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建立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以类型化立法为基础的间接侵权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

  • 标签: 间接侵权 版权法 双重用途技术 过错
  • 简介: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始,美国、日本和欧盟主张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范围更广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中,发达国家认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措施的缺乏本身就是对外贸易和投资的障碍,因而在国际贸易规则和知识产权规则之间有了逻辑上的内在联系.[1]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则提出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这一主题.

  • 标签: 执行措施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保护 范围 内在联系 欧盟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简称为《条例》)在我国数字版权法制中正式确立了“通知删除”制度(notice-and-takedownregime),其目的在于确保版权人能够使侵权材料快速地从网络中移除,同时也保障合格的网络在线服务商(OSP)免于因其网络用户之侵权行为而可能承担的责任。版权人获得了与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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