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环境风险具有复杂性与不确定性,风险社会理论要求国家必须对环境风险予以回应。环境国家的生成也为边疆民族地区环境风险规制提供基础,但是环境风险规制的系统性与法律调控的有限性之间的张力、环境行政的僵化、边疆民族性的融合与环境司法的不足也加剧了规制的难度。为此,需要塑造环境利益共同体理念、实现行政规制向合作治理模式的转变、创新环境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边疆民族地区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