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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结果
  • 简介:本书以风险社会为基本背景,采取动态的视角探究刑法规范与制度的演变及其实质。上篇着眼于宏观层面,在梳理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刑法体系所经历的重要变动作出勾勒,并就我国刑法理论该何去何从的问题表达了看法。风险社会中,刑法体系始终面临如何在权利保障与风险控制之间保持平衡的问题。刑法的预防走向对刑事法治构成重大威胁,有必要在正视预防的前提下,强化刑法

  • 标签: 刑事法治 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控制 违法性 法教义学 相关理论
  • 简介:预见可能性在过失犯构造中体系位置的混乱,根源于传统理论未区分过失的认定与过失的归责。作为经验事实范畴的预见可能性,仅对过失归责的判断产生影响。预见可能性具有超越于过失犯的一般意义,它构成刑法中自我答责的正当性门槛。立足于法律中个体的形象从道德主体向社会主体的转变,需要引入社会的维度,倡导责任的社会化理论,以行为是否背离社会的规范性期待作为罪责的基本内容。责任的社会化理论,努力将罪责的概念与一般预防的目的相协调。一种既能发挥刑罚限制机能又能兼具预防有效性的责任理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依托此种理论框架,对预见可能性因素的重新定位,合乎责任主义的要求。直面我国实务中的乱象,在处理过失案件时,有必要将涉及预见可能性问题的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作区别化处理。

  • 标签: 预见可能性 过失犯 责任主义 自我答责 功能主义 预防刑法
  • 简介:天津赵春华案的判决凸显的是对刑法条文的形式理解与实质判断之间的紧张,仅在量刑阶段进行实质考量的做法并不合理。就赵春华案及类似案件而言,现有的四种去罪化的解决方案均存在不足之处。立足于解释论,通过对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持有与抽象危险的要素做限制性解释,是更为理想的解决路径。对涉枪罪名中的枪支概念宜做不同于行政法上的枪支的理解,这在法教义学上存在充分的理由与根据;同时,基于持有型犯罪的特殊性,对持有与抽象危险这两个要素均应做严格的限定。赵春华案所折射的法条主义现象,其方法论上的缺陷在于,对理解与适用相关的罪刑规范时置实质的价值判断于不顾。要走出法条主义的困境,司法者应当注重发挥刑法解释的功能,对实质的价值判断保持必要的敏感,同时掌握与学会运用各种解释技术,尤其是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方法。

  • 标签: 刑法解释 价值判断 非法持有 枪支 罪枪支 持有
  • 简介:故意在犯罪构造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与不法论上的主客观之争相关。当故意作为罪责要素时,对应的是客观不法论;当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时,则表征着主观不法论的兴起。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客观不法论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未触动主观不法论的核心范围。目的主义代表的主观不法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代表的客观不法论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有必要摆脱概念式思维,从类型思维的角度对刑法中的不法论展开解读。目的主义与客观归责理论各自跟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相呼应;故意作为犯属于主观不法的类型,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则应归入客观不法的类型。刑法中不法论的类型化发展,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日益趋向以一般预防为主导的结果。梳理与考察不法论的发展走向,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 标签: 客观不法 主观不法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客观归责 违法性
  • 简介:刑法中的实质化思潮是耶林目的法学的产物,经由利益法学推动的方法论变革,刑法适用日益地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为中心。实质化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后者构成实质解释论的首要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对目的的探究,能够赋予解释者以解释的自由;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则在于,会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约机制,并严重威胁与侵蚀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客观性。目的解释的规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的问题。有必要借助一种二元性的制约机制,即通过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目的解释的规制。

  • 标签: 实质解释论 目的解释 形式解释论 刑事政策
  • 简介: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联点不是风险概念,而是安全问题。政治层面与公共政策上对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导致预防成为整个刑法体系的首要目的。刑法体系在目的层面向预防的转变,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刑法体系。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法益论的流变及困境与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构性嬗变上,也体现在教义学中其他理论(包括不法论、罪责论、实质化、因果关系与归责论、故意理论以及被害入学)的调整与重构上。风险刑法本质上是一种预防刑法。刑法的预防走向对传统的自由主义与形式法治国构成重大的威胁。有必要在正视预防的前提之下,从现有的体系中发展出合适的控制标准,包括强化刑法内部的保障机制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制约作用。

  • 标签: 风险社会 预防刑法 风险刑法理论 刑法教义学 法益论 因果关系
  • 简介:在刑法解释中,为确保刑法规范的开放性,有必要赋予其合乎时代精神与现实需要的价值判断,包括引入超越实证法范围的价值判断。教义学本质上涉及的是价值判断的规范化问题,具有将价值判断问题转化为法解释技术问题的功能。在法教义学层面,基于罪刑法定的制约,只有部分法外的价值判断能够实现向法内价值判断的转换。概括性条款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充当着法教义学与法外价值判断之间的联结点。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也并非与法外的价值判断无涉。在刑法解释中,解释者应当优先以刑事政策所代表的价值取向来填充其间的价值判断内容。正是通过为价值判断提供实体内容,刑事政策为教义学体系的演进提供方向性指导,防止后者蜕变为封闭、僵化的存在。通过对危害性评价的支点产生作用,刑事政策在影响对行为的应受刑罚处罚必要性及其程度的判断的同时,反过来对犯罪成立要件的解释构成制约。贯彻“以刑制罪”的逻辑,有助于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合理的界定。“以刑制罪”现象的存在,要求将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导原则。

  • 标签: 刑法解释 刑事政策 价值判断 以刑制罪 罪刑相适应
  • 简介:倘若不是在几年之前重新踏上求学之途,我会以为我早已进了法学的殿堂。虽然尚称不上是侵淫已久,却也算是正式登堂入室了。毕竟,我受过四年正规的法学本科教育,我认为自己已经知道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

  • 标签: 《法边漫想》 劳东燕 中国 杂文 当代作品
  • 简介:通过展示从19世纪初至纳粹时期德国"法治国"概念的意义演变并阐释其特性,文章认为"法治国"代表着在国家结构中将个人主义与国家目的相统合的一种努力,它所固有的注定导致自我毁灭的内在紧张在于:它的目标是要促进具体的个人自由和解放,但这种目标却试图借助于抽象的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依靠国家的立法性控制和个人的完全服从来实现。德国"法治国"与普通法法治在强调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逻辑起点是"国家—个人"的二元统一还是二元对立、政治结构是否置于法律之下、是否属于有限政府、是否存在权力的制衡、习惯法的地位作用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文章以为,差异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于双方为经营自由的事业所凭借的制度技术,即"法治国"的体系性建构方式与普通法法治中实践导向的技艺理性。

  • 标签: “法治国” 自由 普通法法治 体系性建构方式
  • 简介:一直以来,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所占据的地位可谓坚如磐石,其虽屡经风浪却从不曾真正遭遇风雨飘摇的境地,任何试图推翻或者改造它的努力最终都被证明只是螳臂挡车式的痴妄.

  • 标签: 再思考 冲突解决 功能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