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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在公诉案件中参诉问题。

  • 标签: 公诉案件 被害人 当事人 德国附带诉讼 刑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