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被害人报案与控告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将有关犯罪事实和(或)犯罪嫌疑人向国家专门机关揭露、揭发和报告的行为。前者一般仅针对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害人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较为简单笼统,往往不能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而后者则不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而且通常还具体地指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对比较具体和详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
简介: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侦查行为侵权性的特点和律师法律服务职能的本质决定了侦查程序被害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具有正当性根椐。该权利应当包括提供法律咨询、阅卷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代理申诉、控告和提供意见权六项具体权能。为了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为被害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还必须解决律师的数量、律师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性的检验标准和侦查机关侵犯律师帮助权的法律后果三个问题。
简介:《刑法》第36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被害人民事赔偿优先执行制度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民本思想,是一种重要的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和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立法的原则规定尚不能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优先执行,需要完善相应的执行程序和保障机制。
简介:违法侦查作为一种程序性违法行为,不仅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而且可能造成被害人权利的损害。不同违法侦查行为对被害人权利造成损害不同。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利,必须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包括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违法侦查法律制裁的种类应当随违法侦查表现形式不同而不同。
简介:<正>一、侦查权对保障被害人权利的作用侦查权是指刑事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的一种国家公权力,它是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接触的第一公权力。在我国,侦查权包括警察侦查权和检察侦查权,前者属于警察权的一项权能,后者属于检察权的一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参诉问题。
被害人报案与控告
侦查程序被害人律师帮助问题
论被害人民事赔偿优先执行
被害人视野中的违法侦查法律制裁
论侦查权的行使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制度研究——以德国附带诉讼制度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