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书写坚持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2002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及《病历管理规定》要求:“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
兰台内外
2011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