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吴大英教授和曹叠云先生在他们合写的《立法技术论纲》这一重要文章中呼吁开展对立法学的研究。这也意味着提倡在法律院系中开设立法学课程。本文旨在阐述这种呼吁的重要性。首先,我将讨论立法的历史,及其作为政府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的近期演变;其次,探讨立法学研究论著相对缺乏的原因;第三,这种学术论著缺乏的后果;第四,吴、曹文章对研究者的启示;最后是它对教育的启示。本文首先从历史——当然是欧洲历史——开始。这反映出我本人狭窄的教育背景。在中
中外法学
1990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