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实践中商业银行对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方式及担保的内容可知,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属性既非动产质押,也非权利质押。在物权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下,保证金账户担保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中的任一种,而应认定为约定抵销。抵销所具有的担保机能决定了保证金账户担保在人民法院对保证金账户予以冻结、扣划、债权转让及破产清偿场合,可以对抗一般债权人,从而使商业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金陵法律评论
2013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