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篇题为《也应惩治行贿者》的短评(见《人民日报》1992年4月14日)写道:“公诸极端的贪污贿赂要案,只见受贿者服法,少有行贿者受惩。”这种情况确实是极不正常的,因为轻纵行贿者,受贿罪案难于查处彻底。列宁主张严惩一切涉及受贿的行为,才是治本之道。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199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