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监督权是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职权,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强制性等特征。在中央当前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大政方针下,如何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权力机关财政监督的力度无疑更具现实意义。结合人大财政监督的实际和现行经济工作体制,借力审计手段当为增强财政监督实效之捷径。
公民导刊
2010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