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宪法修改”和“宪法演变”是两个具有特定涵义的概念。前者是指有修宪权的机关,依修宪程序对宪法原文所作的更改。“宪法演变”则是未经修宪程序,未作任何文字变动,只是基于社会实践与宪政运作的发展,突破了宪法的规定,导致宪法内容的变迁。作者阐述了导致宪法演变与修改的必要性与必然性的两种基本矛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评述了宪法修改与宪法演变的各种形式,对我国现行宪法的演变与修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中国法学
1993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