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结算诉诸法律条款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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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合同结算诉诸法律条款研究

王雅慧

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010020

摘要

工程项目结算是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律纠纷多发的一环。工程项目合同通常都会列明工程结算方式、结算依据等结算条款,但伴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承发包双方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倾向于自己的结算条款,工程项目合同结算纠纷隐患就此潜藏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空白处,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一方最终迁就于另一方的合同条款中。

通过明确工程项目合同结算的法律概念,认识工程项目结算在合同中的重要地位,进而总结归纳工程项目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类型,最终,更好地运用现行法律法规避免上述纠纷,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

1 工程结算概论

工程结算是指工程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发包方办理工程价清算的重要经济行为。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不仅仅包括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还包括对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

1.1工程结算的表现形式

按月、季度、年度结算

按形象结算

合同终止结算:解除结算、退场结算

竣工结算

分包结算:设备分包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劳务分包结算

1.2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类型

(1)工程价款结算时以合同约定为核心。根据《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尚不具备条件,或者难以约定,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价款的确定方法及程序。一旦发生争议,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从其约定。 

(2)中标价。经过招标,投标程序中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通常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实际运用应当依据《民法典》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如果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则可以变更。

(3)第三方确认方式。承发包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方式或工程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双方合意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工程量没有达到某一结算里程碑,因而发生争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量进行审价计算。

目前工程项目合同对结算条款的约定,一般都采用混合方式。合同中除约定结算方式及程序外,特别说明如发包方、承包方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正常的结算手续,但双方在此期间就结算价款发生争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按照审核结果,计算结算款项。

2 工程项目合同结算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在法律法规中的具体体现

随着行业发展,工程承包交易量不断增加,工程项目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工程结算管理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程结算纠纷日益多发。在处理结算纠纷问题时,首先应明确结算纠纷的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本文通过归纳总结,整理提炼出以下八种较为典型的工程合同结算纠纷。

2.1 因合同效力引起的结算纠纷

对于无效合同,《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几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⑴承包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⑵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⑶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⑷承包方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

但该《解释》也仅对上述第二项“挂靠”施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对于挂靠施工行为的认定仍然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标准。

合同无效后,原合同(无效合同)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但可能工程已经进入施工阶段或已经投产运行,承包方应当获得报酬。为此,最高院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划分了三种情况:

⑴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⑵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可以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而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

⑶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方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将不予支持。

虽有法律的禁行性规定,但我国建筑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成为合同结算纠纷产生的重要源头之一。整治、惩处、禁止、杜绝上述违法行为应是未来法制的研究方向。

2.2 合同约定不严谨引起的结算纠纷

合同对于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又无法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双方的结算纠纷的情况较为少见。随着发包方和承包方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通常都会在合同中对结算条款加以明确约定:

⑴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⑵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⑶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⑷工程量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⑸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⑹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⑺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⑻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但现实中不乏措辞含糊不清,权利义务约定模糊的合同存在。

2.3工程质量引发的结算争议

工程质量之争,是影响结算进度的重要因素,在工程项目合同结算纠纷中较为常见。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首先应确定判断标准。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如果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约定的标准执行,若约定的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则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判断标准。

2.4总包与分包的争议

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一个大型工程很难由单一的总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劳务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也无法由总承包公司独立完成。因此,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发包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如果发包方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

2.5工程结算中的索赔问题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由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约定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现实情况中,窝工、赶工索赔,资料不全索赔、质量索赔都会引发工程结算纠纷。

发起索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依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有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窝工、赶工、停工等损失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发包方发出停工令后,发包方应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停工的天数、现场看护人员数量、现场周转材料情况、机械停止情况等进行签订统计,保全相关证明材料。

3 结语

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问题贯穿于工程项目合同实施的始末,本文重点阐述了工程项目合同结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类型,结合真实案例详细分析法律法规在工程项目合同结算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并期望通过分析工程项目结算纠纷的主要类型,结合法律法规,探索防范工程项目合同结算纠纷的有效对策。

结算管理必须实现全过程、全方位贯穿项目始终,招投标阶段、合同谈判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都应时刻防范风险,计量支付工作、材料管理工作、价外索赔签证等工作,全方位的管理到位。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有效,结算基础工作扎实,就能从根本上保证结算的质量和结算进程,使合同相对方无法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和借口。

工程合同结算是工程项目合同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此我们一定要加强重视,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应维护行业及市场秩序,严格按照结算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是避免工程合同结算纠纷的首要原则;保存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是预防工程合同结算纠纷的关键;灵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是解决工程合同结算纠纷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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