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刑法在理论体系的构建上具有优势,但是在现有的技术背景下没有很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合主义虽然在理论体系上没有人格刑法完美,但是却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我们应选择相对客观的并合主义。
广东法学
2010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