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处罚权有限性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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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处罚权有限性问题研究

耿丽展 杜园园

河北外国语学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 050000

摘要:《行政处罚法》<2021>打破了行政处罚权主体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限制,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给了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处罚权应该遵循“有限性”的总原则,以《行政处罚法》<2021>第24条为基础,从“基层迫切需要”和“能够有限承接”两个维度展开赋权。通过调查研究各省市的赋权试点改革,发现在赋权过程中存在监督不到位、赋权程序和执法程序不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有限性

一、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法》<2021>的修订,彻底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权主体仅限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传统格局。根据新的法律规定,部分行政处罚权被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这一变革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不仅标志着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国家战略规划层面正式上升为统一的法律制度安排,而且体现了我国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方面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

此次改革有效地打破了乡镇政府(街道办)长期以来面临的“有责无权”的执法困境。在此之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虽然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管理职责,但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方面却缺乏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陷入被动和尴尬的境地。《行政处罚法》<2021>的出台,为乡镇政府(街道办)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使得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更加理直气壮、有法可依。

(二)法治价值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以往的工作中,尽管肩负着诸多行政管理任务,但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上的明确授权而显得力不从心。这种“有责无权”的局面使得他们在面对违法行为时,常常处于一种被动和尴尬的境地,难以有效地履行职责。然而,《行政处罚法》<2021>的颁布,彻底改变了这一状况。该法律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他们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能够更加理直气壮,有法可依。这意味着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将更加自信,能够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提高基层行政效率

这一改革举措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还能够更好地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使得行政处罚更加精准和高效。通过赋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能够使他们在处理一些地方性、日常性问题时更加灵活和迅速,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这也为乡镇政府(街道办)在法治建设方面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助于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夯实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

二、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处罚权的有限性内涵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处罚权的承接主体的有限性论证

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处罚权应当严格遵循“有限性”的总体原则,这意味着在授权过程中必须明确界定其权力范围和行使条件。乡镇政府(街道办)在获得行政处罚权时,应当确保其行使的权力仅限于特定的、相对较小的行政管理领域,避免过度扩张其职能。这样的有限性原则有助于确保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更加精准、高效,同时也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此外,赋予行政处罚权时还应考虑到乡镇政府(街道办)的实际情况,包括其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确保其能够合理、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赋权应当从两个主要维度进行考量。首先,要考虑到基层的实际需求,即乡镇政府(街道办)在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来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这种需求通常源于基层治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乡镇政府(街道办)具备一定的执法能力,以便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其次,赋权还应当考虑乡镇政府(街道办)是否具备有限承接这些行政处罚权的能力。这意味着在授权之前,必须对乡镇政府(街道办)的执法能力、人员素质、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能够在有限的范围内有效行使这些权力。只有当乡镇政府(街道办)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时,才能赋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二)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有限性论证

有限性体现在承接主体上,并不是所有的乡镇政府(街道办)都能够理所当然地拥有行政处罚权。这种权力的赋予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和考量。首先,从客观标准来看,必须考虑到乡镇政府(街道办)的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只有那些人口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才有可能具备承接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其次,从主观要求来看,执法力量和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乡镇政府(街道办)必须具备一定的执法力量,包括必要的执法设备和人员配置,以确保行政处罚权的有效执行。同时,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治思维,能够依法行政,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此外,执法手段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乡镇政府(街道办)需要具备现代化的执法手段,以适应现代社会的执法需求。只有在这些客观标准和主观要求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乡镇政府(街道办)才有可能获得行政处罚权,从而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加高效和公正的公共服务。

三、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处罚权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监督机制

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在赋权过程中出现了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这种情况使得赋权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具体来说,监督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使得赋权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导致赋权行为可能偏离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赋权的公信力,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权力滥用、腐败等。因此,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赋权过程中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赋权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确保权力的分配和行使过程公开透明,避免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同时,我们还需要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赋权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完善赋权程序

由于赋权程序和执法程序缺乏明确性,导致相关工作的推进变得困难重重,容易引发混乱和误解。赋权程序的不明确使得权力的分配和授权过程缺乏清晰的指导和规范,从而导致执行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权力的边界和责任,进而影响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同样,执法程序的不明确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执法程序的不规范等,这些都会使得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进而引发公众的质疑和误解。因此,为了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混乱和误解的发生,必须对赋权程序和执法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规范,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为了确保赋权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明确赋权程序和执法程序的具体步骤。这包括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和规范,以便各级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操作指南应当涵盖赋权的各个环节,从申请、审核到最终的授权,每一个步骤都需要明确责任人、时间和所需材料。同时,执法程序也需要详细规定,包括执法的启动、调查、证据收集、决定作出以及执行等各个环节,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这些详细的规范和指南,可以有效避免权力滥用和执法随意性,保障赋权改革的顺利推进。进一步地,我们需要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的配套制度建设,确保这些基层机构能够获得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三)增强执法力量

乡镇政府(街道办)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这使得赋权改革难以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具体来说,这些配套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由于这些配套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导致赋权改革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指导和规范,进而影响了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最后,执法力量的薄弱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赋权改革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执法力量的薄弱主要表现在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不高以及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执法部门在面对复杂的执法任务时显得力不从心,难以有效应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影响了赋权改革的整体效果。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权力行使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监督机制不仅要关注权力的分配和行使过程,还要关注权力行使者的行为和表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权力的正确使用。总之,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确保赋权过程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关键。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这样一来,赋权改革在基层的实施才能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四、结语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赋予了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处罚权主体资格,这一立法举措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在法律层面上,首次明确地赋予了乡镇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乡镇政府(街道办)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有责无权”的困境。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推动执法权的纵向下沉,促进基层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而且对于基层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国家大力倡导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低一级的政权机构,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为广泛,其公权力的行使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此,乡镇政府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处罚权,成为了建设和评估法治政府水平的关键因素。此次法律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不仅是对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积极回应,更是对基层政府在法治建设中所扮演角色的充分肯定。通过这一立法举措,乡镇政府将能够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法治精神在基层社会的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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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耿丽展,河北外国语学院,助教;杜园园,河北外国语学院,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