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材料程序规则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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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材料程序规则研究

杨永钊[*]

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  四川成都邮编610031

摘 要:随着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庭审实质化的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意见越来越多的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本文以笔迹鉴定材料的实务程序为例,整理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对于笔迹鉴定材料运用的主要程序规则,由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司法鉴定人员等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笔迹鉴定材料、检材、样本

笔迹鉴定材料是笔迹鉴定人员作出笔迹鉴定意见的材料依据,一般包括检材、样本和其他鉴定资料。2019年4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实施的《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9-2018》(以下简称《规范》)中指出,检材字迹是指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字迹,样本字迹是指供比较、对照的字迹。就民事诉讼中的笔迹鉴定程序而言,不同的诉讼环节,对于鉴定材料的审查或处理的要求有不同的要求。下面对以上涉及笔迹鉴定材料的实务程序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申请鉴定阶段:

 1.原件规则:

根据《规范》5.2.1检材字迹的检验和5.3.2样本字迹的检验中规定可知,在笔迹鉴定中作为鉴定材料的检材字迹和样本字迹原则上应当为原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鉴定申请人无法提供文书原件,那么可以申请鉴定时提供检材的复制件,待鉴定项目受理后,由鉴定人通过出勘程序依法到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验原件。

2.质证规则: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正式在法律文件中规定鉴定材料的质证程序。

   如果在质证过程中,或是其他阶段,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那么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这种存在异议的材料就不能够在鉴定中作为意见出具的依据。

 3.样本充分性规则:

在笔迹鉴定程序中,鉴定意见能否确切做出的一个重要因素还在于样本是否数量充分。如果样本没有足够的数量,就不能充分起到与检材笔迹特征的对照作用,笔迹鉴定意见就不能顺利作出。笔迹样本既可以是申请人提供,也可以是委托人依职权调取,或是鉴定人依法定程序提取。收集样本时,案前样本,案后样本,实验样本都要收集。

二、受理鉴定阶段:

1. 形式审查规则:
  根据《通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这里的审查应理解为形式审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判断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是否是本鉴定机构现有技术所能完成的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若是,则进行下一步,若不是,则应将材料退回;其次,查验委托人移送的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只有基本的材料都具备之后才可以受理该鉴定案件。
    2. 书面沟通规则:

如果经审查,委托鉴定项目不在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材料不充分无法进一步补充,那么就需要退案,鉴定机构要向委托人出具《退案函》,并退回全部委托鉴定材料。如果在审查中发现鉴定材料数量不够,则需要向委托人出具《提供材料函》,让委托人通知申请方提供更多的鉴定材料。如果鉴定因为鉴定要求部分超出鉴定范围,只有部分能做,部分不能做,经和委托人沟通后,那么对不能鉴定的部分,需要出具《情况说明》,阐述清楚不能鉴定的原因。
三、鉴定实施阶段:
  1.严格保管规则:
   《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出勘程序规定:
   《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四、笔迹鉴定材料的补充与补充鉴定

根据《通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鉴定案件受理前鉴定材料的补充应当由委托人即法院补充。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案件受理后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也可以由法院提供。

补充鉴定的情况则是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委托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鉴定意见有瑕疵和和其他情形等。根据《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出现法定的补充鉴定情形时,只有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

五、结论

笔迹鉴定材料是进行笔迹鉴定基础,本文对有效检材和样本的条件,当事人、法院、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如何有效获取检材和样本、当事人如何对获取的材料加以质证、鉴定机构受理笔迹鉴定案件前如何有效审查,以及鉴定材料缺少时应如何补充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对于法院法官而言,对笔迹鉴定材料原理有更加明晰的把控,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法院公信力;对于当事人而言,对笔迹鉴定材料相关条件和流程的了解,可以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更加有效的参与到案件中,充分行使自己处分权和监督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诉讼代理人而言,对笔迹鉴定材料原理的掌握,可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更加充分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而言,对笔迹鉴定材料原理的明晰,可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保障笔迹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

参考文献

[1]王连昭,《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基于上海市法院408份裁判文书的调查分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J],华东政法大学,2019.

[2]廖国东,《笔迹鉴定中样本材料的种类和要求》,《楚天法治》[J]2017.

[3]李剑、张德英,《文书鉴定委托程序问题探究》,《智库时代》[J],期刊,2018.


[*] 杨永钊(1983——),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鉴定人,西南民族大学证据科学技术实验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