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章、市安监局制订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0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