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定价制度经验及对我国研究开征碳税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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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定价制度经验及对我国研究开征碳税的启示

黄小璇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地址:厦门市   邮编:361012

摘要:碳税和碳交易是被国际社会广泛运用的两种重要的碳定价机制,是世界各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引导碳减排的重要政策工具。二者各具特点,且具有较强的协同互补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二者组合的方式。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然而面对气候挑战不断加压、碳定价方式单一等现实情况,研究引入碳税政策工具健全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势在必行。因此,本文在借鉴碳定价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现状,提出研究开征碳税的建议,以实现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协同发展。

关键词:碳定价  碳税  碳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

前,气候变化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挑战。2016年,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178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了《巴黎协定》,明确提出“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的长期目标。2020年,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即“双碳”目标。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大国担当。

碳定价是世界各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引导碳减排的重要手段。世界银行数据显示,全球碳定价收入2023年达到1040亿美元,同比增长4%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

一、碳定价制度概述

碳定价是对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定价的机制。通过设定碳排放的价格,可以内化碳排放的社会成本,激励减排目标的实现。目前,碳定价机制主要包括碳税、碳交易(ETS)、碳信用机制、基于结果的气候金融(RBCF)和内部碳定价。其中,应用最广泛、发展最成熟的是碳税和碳交易。

碳税是指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征收范围涵盖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及其衍生品,计税依据是这些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空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和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碳交易是指政府部门设定碳排放的上限值,分配给每个排放主体一定数量的碳配额,并允许排放主体通过交易碳配额来满足自身排放需求,从而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碳价。

虽然碳税和碳交易都是依托市场机制实现碳减排目标的有效手段,但两种政策工具在理论基础、设计机制、实践效果上各有不同。

(一)理论基础不同

碳税的理论基础是庇古税理论,该理论于1920年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认为征收税收可以使生产活动的负外部性内化。他认为,对碳排放直接征税,可以使企业生产、家庭生活中排放二氧化碳的外部成本内化,从而引导经济主体降低碳排放。碳税的另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是“双重红利”理论。David Pearce1991年提出,征收环境税不仅能减少污染排放、改善优化生态,实现所谓的“绿色红利”;同时也能利用这部分税收收入进一步发挥增加产出、促进就业、优化分配、调整结构、提供效率的作用,实现所谓的“蓝色红利”。

碳交易的理论基础是科斯定理。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且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调整以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在碳交易中,碳排放权被视为一种产权,通过规定明确的产权,促使排放主体在公开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二)设计机制不同

碳税属于价格导向型政策工具,它通过对二氧化碳排放量或化石燃料的碳含量征收环境税来设定碳价,从而引导碳减排。所以,碳税的核心优势在于价格的确定性。

碳交易属于数量导向型政策工具,其设计机制是总量控制,即预先设定每个排放主体的碳排放配额,排放主体既可以在配额内排放二氧化碳,也可以在公开的碳交易市场上自由交易未被使用的碳排放配额。从而创造出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并赋予其经济价值,进而通过价格机制和市场在不同主体间分配、调整排放权,实现各方之间排放权的重新配置与平衡。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宏观经济环境、市场发展程度等因素影响,碳交易的价格具有波动性。

(三)实践效果不同

从减排效果看,如果碳税税额低于减排成本,企业就会选择用多缴税来换取多排放,可能造成碳排放量不减反增的情况。因此,碳税减排效果的不确定性较高。碳交易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碳减排效果具有确定性。

从减排成本看,碳税的税率较固定,所以企业可以较准确的预估减排成本。而碳交易价格受配额总量、供求关系、经济周期等因素影响,碳价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波动较大,因此企业对减排成本的精准预测比较困难。

从覆盖范围看,碳税的税制要素可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调整,适用于大型、中小型及个体碳排放主体,政策的弹性更大、覆盖范围更广。碳交易是政府将不同行业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目标相结合,选定所需覆盖的行业进行交易,适用于大型排放主体。

从实施阻力看,碳税涉及利益群体广泛,实施阻力相对较大。碳交易在建设初期通常根据排放主体的历史排放量,免费向其发放碳配额,对企业生产成本影响较小,推行阻力也比较小。

二、碳定价的国际经验

世界银行《2024年碳定价现状与趋势》报告研究显示,截至目前,全球共有现行有效的碳定价机制75个,包括39个碳税政策工具和36个碳交易体系,已覆盖全球约24%碳排放量,其中碳税覆盖6%,碳排放权交易覆盖19%2023年全球碳定价总收入中,碳排放权交易收入占比72%[1]

(一)国际碳税制度概况

1990年芬兰开征碳税以来,欧美各国和新兴经济体都纷纷开始推行碳税。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各国在实施碳税制度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截至20244月,实施碳税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已达39。其中,欧洲21个、北美洲10个、南美洲4个、亚洲3个、非洲1个(如表1)。

1 正在推行碳税制度的国家或地区

区域

国家(地区)及开征时间

欧洲

芬兰1990,波兰1990,瑞典1991,挪威1991,丹麦1992),斯洛文尼亚1996),爱沙尼亚2000),拉脱维亚2004),列支敦士登2008,瑞士2008,阿尔巴尼亚2008,爱尔兰2010),冰岛2010),乌克兰2011),英国2013),法国2014),西班牙2014,葡萄牙2015),卢森堡2021,荷兰2021),匈牙利2023

北美洲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2008,加拿大西北地区2019,加拿大联邦2019,墨西哥2014,墨西哥萨卡特卡斯2017,墨西哥尤卡坦半岛2022,墨西哥墨西哥州2022,墨西哥克雷塔罗2022,墨西哥瓜纳华托2023),墨西哥杜兰戈2024

南美洲

哥伦比亚2017,智利2017,阿根廷2018,乌拉圭(2022

亚洲

日本2012,新加坡2019,中国台湾2024

非洲

南非2019

1.税收政策模式

在全球范围内,碳税的政策模式主要划分为三种:独立型、融入型和复合型。其中,独立型的碳税政策是指将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征收。这种模式的碳税政策体系完整,减排作用最突出,但可能会出现税种交叉、重复征税等问题;而且立法成本与实施成本较高,开征所需时间较长。融入型碳税政策是指将碳税与能源消费税、环境税等其他相关税种结合起来,形成“隐形碳税”。例如,瑞典的碳税是能源税中的一部分,葡萄牙的碳税是特别消费税项目下的一种消费税。这种模式的整体减碳效果不如独立型,但有利于避免税种冲突,降低碳税立法难度,减少实施阻力,可操作性较强。复合型政策是碳税与碳市场等其他碳定价机制并行的模式,主要存在于欧盟国家。参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的国家中有18国家同时推行碳税和碳交易机制。三种政策模式中,融入型碳税政策是目前国际上推行碳税的主流模式。

2.碳税税率

目前,各国碳税税率差异较大。202441,税率最高的是乌拉圭,碳价达到167.17美元/tCO2e;最低的是乌克兰,仅为0.77美元/tCO2e。从区域来看,欧洲国家的碳税税率普遍较高。202441日,芬兰、瑞典、挪威、丹麦、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瑞士、阿尔巴尼亚、爱尔兰、冰岛、乌克兰、英国、法国、西班牙、卢森堡、荷兰、匈牙利等19欧洲国家平均碳税税率为53.77美元/tCO2e。从税率变化趋势来看,大部分国家税率呈现先低后高的趋势,如芬兰、瑞士。1991年至2024年,芬兰运输燃料的税率由1.9美元/tCO2e提升到99.98美元/tCO2e。但也有例外,有部分国家税率从开征至今保持平稳,如挪威、丹麦;个别国家税率呈下降趋势,例如日本政府为避免重复征税,将碳税税率从2012年的115.66美元/tCO2e降到20244136.91元/tCO2e

碳税税率整体处于较低水平。根据碳定价高级别委员会预测,2030年碳价要达到50-100美元/tCO2e才能实现《巴黎协定》设定的长期目标。截至202441日,实施碳税制度的39国家(地区)中还有26个国家(地区)碳税税率低于50美元/吨。说明现有的碳税税率仍有较大的调整空间。

3.碳税征税依据

从征税依据来看,国际上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作为征税依据。这种方法可直接反映排放量,但是需要相关企业安装实时监测二氧化碳的设施,实施成本和技术要求较高,落实难度较大。所以,目前仅有波兰、智利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方式。第二类是以化石燃料的碳含量和消耗量折算出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征税依据。这种方法的精准性较低,但在技术上更加简便易行,执行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大多数国家(地区)如芬兰、丹麦、瑞典、挪威、英国、日本等都采用此法。

4.征税环节

从征收环节来看,各国碳税的主要征收环节分为三种:消费端、生产端和消费生产两端。消费端征收是指只面向化石燃料的消耗过程征收碳税,比如英国、挪威、丹麦、波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等。这种方式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但是消费端向生产端的价格传导较慢;且税源范围分散,不便于管理。生产端征收是指只对生产化石燃料的部门按照其生产量征收碳税,比如冰岛、墨西哥尤卡坦半岛等。这种方式便于管理,推行阻力较小,但是价格信号可能传导失效。消费生产两端征收,即化石燃料的消耗过程和生产过程都要缴纳碳税,比如加拿大联邦燃油费的征税对象是交付、转让、使用、生产、进口或带入辖区的21种燃料。这种方式可以将碳税成本均摊给各个经济主体,有利于对全产业链碳排放形成有效管控,但是也容易对产业链和消费者造成较大的税负压力。

(二)国际碳交易制度概况

2005年欧盟推出第一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来,北美、亚洲和大洋洲地区出现了多个碳交易市场。截至20244月,现行有效的碳交易体系共有36个。其中,欧洲6个、北美洲14个、亚洲14个、大洋洲2个。这36个碳交易体系覆盖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19%,覆盖管辖区的GPD占全球的58%、覆盖人口占全球1/3

表2  现行有效的碳交易体系

区域

国家(地区)及开始实施时间

欧洲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2005,瑞士碳排放交易体系2008,德国碳排放交易体系2021,英国碳排放交易体系2021,黑山碳排放交易体系2022,奥地利碳排放交易体系2022

北美洲

加拿大

艾伯塔省技术创新和减排条例2007,魁北克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2013,不列颠哥伦比亚省OBPS[2]2016),加拿大联邦OBPS2019),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绩效标准体系2019),新斯科舍OBPS2019,萨斯喀彻温省OBPS2019,新不伦瑞克OBPS2021),安大略省排放绩效标准2022

美国

区域温室气体倡议2009,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2012),马萨诸塞碳排放交易体系2018,华盛顿限额与投资计划2023

墨西哥

墨西哥碳排放交易体系试点2020

亚洲

中国

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

湖北、重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4),福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6),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

日本

东京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2010,埼玉县碳排放交易体系2011

其他

哈萨克斯坦碳排放交易体系2013,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2021,印尼碳排放交易体系2023

大洋洲

新西兰碳排放交易体系2008,澳大利亚保障机制2023

从覆盖全球碳排放量比例来看,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及8个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覆盖全球11%排放量,位居第一[3]。从各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收入来看,2023年全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收入为473.69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总收入的63%因此,本文主要介绍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全球建立最早、发展最成熟的碳市场。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如表3):

表3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总体情况

第一阶段

2005-2007年)

第二阶段

2008-2012年)

第三阶段

2013-2020年)

第四阶段

2021-2030年)

管制国家

欧盟27

欧盟27国+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

欧盟27国+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克罗地亚

欧盟27国+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克罗地亚

管制行业

电力(20兆瓦)、石化、钢铁、建材(玻璃、水泥、石灰)、造纸

2012年新增航空业

新增化工行业、电解铝行业

交易产品

碳配额:EUAs

碳配额:EUAs

碳信用:CERsERUs(不接受森林和水电项目)

碳配额:EUAs

碳信用:CERsERUs不接受森林和水电项目;2012后的CERs必须来自最不发达国家)

碳配额:EUAs

碳信用:ERUs

截至目前,该市场已经运行了19年,取得较好的运行效果。在收入方面,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收入在全球占据主导地位。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082023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收入从85.57百万美元增长到47369.44万美元,复合年增长率达48.41%[4]。这些收入主要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相关的项目。

在碳价方面,由于第一阶段给予各成员国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配额过剩极为严重,市场流动性不足,碳价一度下跌至20071.25美元/吨的最低点;第二阶段,欧盟碳价一度回暖,但由于2008金融危机、2009年欧债危机的影响,碳配额再次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碳价也从2008年的34.48美元/吨跌至2013年的6.06美元/吨;第三阶段,欧盟委员会通过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成交价格仍然低迷,基本维持在6美元/吨左右,直到2018个人可以通过交易EUA期货自由参与EU ETS,碳价才回升到16.37美元/吨左右;第四阶段运行至今,受益于市场稳定储备(MSR及欧盟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EU ETS价持续上升,从2020年的18.54美元/吨上涨至2023年的96.3美元/吨(如图1[5]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自其实施以来,产生了显著的政策实施效果,对欧盟地区的碳排放和环境、经济、社会层面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1)碳排放量减少。根据欧盟统计局的数据,2023年欧盟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同比下降7.48%2024第一季度同比下降4%

(2)清洁能源比重提高。在碳交易市场政策的推动下,欧盟能源消费结构逐步向清洁能源倾斜。Ember智库数据显示,2023年欧盟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重达

44%,创历史新高。其中,风能和太阳能发电量占总发电量达27%。同时,2023年欧盟化石燃料发电量同比下降19%,占总发电量的不到1/3

(3)碳减排的同时实现经济增长。2005-2023年,欧盟经济总量增长了5.4%。同时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逐渐下降,20232005减少了29.25%

4政策激励了欧盟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根据睿咨得能源发布的研究结果,2023年欧盟在清洁技术,包括可再生能源、CCUS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氢能、电池和核能领域的资本投资总额为1250亿美元。根据国际能源署分析,清洁能源为2023年欧盟GDP增长贡献了的近三分之一;欧盟通过推行“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支持对清洁能源制造业的投资,20222023年欧盟清洁能源制造业的投资增加了一倍多。

2.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1)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目前,我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福建8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覆盖范围上,8个试点碳市场均覆盖了电力、水泥、石化、钢铁等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北京、上海和深圳碳市场还覆盖了服务业和大型公共建筑业。在配额分配方法上,主要包括历史法、强度发和标杆法。各试点碳市场成交情况如表4示:

表4  8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成交情况[6]

试点

2023年成交量

(万吨)

2023年成交金额

(亿元)

累计成交量

(万吨)

累计成交额

(亿元)

北京

93.30

1.09

1917

13.42

上海

187.10

1.26

2130

7.63

广东

952.63

7.14

20207

54.49

湖北

512.14

2.18

8856

23.05

天津

575.20

1.85

2987

7.82

重庆

19.20

0.0717

1076

1.06

深圳

365.09

2.14

5927

16.38

福建

2591.49

6.01

4585

10.19

从成交量来看,福建、广东、天津碳市场2023年的成交量居前三;广东、湖北、深圳碳市场的累计成交量居前三。从成交金额来看,广东、福建、湖北碳市场2023年成交金额居前三;广东、湖北、深圳的累计成交金额居前三。广东碳市场是试点碳市场中市场化程度最高、交易最活跃的。

(2)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2017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的正式启动。2020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全国碳市场奠定了制度基础。2021716,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成为全球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量4.42亿吨,成交额249.19亿元,累计清算金额498.38亿元。交易规模逐步扩大,交易价格稳中有升。根据世界银行数据,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管辖区内31.9%碳排放量,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达51亿吨,是全球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后,20241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成为我国推出的又一重要市场政策工具,将更有力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三、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协同的国际经验

目前,芬兰等23个国家或地区同时实施了碳税与碳交易两种碳定价机制。其中,芬兰、波兰、瑞典、挪威、丹麦、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瑞士、爱尔兰、冰岛、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荷兰、匈牙利等18个国家同时实施碳税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可以说,欧盟是碳税和碳交易市场协同发展的典范。从实践来看, 欧盟碳税和碳交易政策协同并行的复合政策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主要参考借鉴欧盟碳交易与碳税政策协同的经验。

与实行单一的碳定价政策相比,欧盟国家实行碳税和碳交易协同的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在覆盖行业范围上互相补充

在欧洲,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简称EU ETS覆盖电力、石油、钢铁、水泥、玻璃和造纸等五大主要工业部门。而碳税则覆盖非EU ETS覆盖的行业,如小型工业企业、住宅、汽车燃料和其他小排放源等。碳税覆盖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欧洲总排放量的55%新开征碳税的欧盟国家,一般将受EU ETS管制的主体排除在碳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例如,2014年法国开征的碳税主要针对天然气、石油和煤炭等化石燃料,征税对象与EU ETS覆盖范围没有重叠;2015葡萄牙开征的碳税仅适用于非EU ETS部门使用的能源产品;2021年卢森堡开征碳税,征税对象是EU ETS未涵盖的运输、建筑行业;拉脱维亚主要对EU ETS外的工业和能源部门征收碳税。

一些国家为了更好完成减排目标,对部分高排放行业同时实行碳税和碳交易双重管制。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是挪威。自2008年起,挪威的油气部门同时受碳税和EU ETS的双重管制;自2012年起,该国的国内航空业同时受两个政策的管制。数据显示,在挪威,受碳税和

EU ETS双重管制的油气、国内航空业占全国二氧化碳碳排放总量的26%;只受EU ETS制的制造业占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22%;只需缴纳碳税的热电、道路交通、渔业等行业占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6%

(二)在价格机制上互相支撑

碳税是价格导向型政策工具,具有相对稳定的税率;而碳交易则是数量导向型政策工具,市场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出现较大的价格波动,从而可能导致价格与最初设定的政策目标产生偏差。尤其是当市场碳价长期低迷时,碳价对碳减排的引导作用难以显现,这意味着碳交易体系可能会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实施碳税可以将碳价稳定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从而避免因碳交易价格过低而造成减排政策无效。因此,很多国家建立了碳税和碳交易价格挂钩的机制。例如,葡萄牙将碳税税率与上一年EU ETS平均碳价进行关联;拉脱维亚则针对未被EU ETS覆盖行业,将其碳税税率调整到更接近碳交易价格的水平;法国也明确表示,有意推动受EU ETS管制的法国国内电力企业采用碳价下限制度,并在2030年之前逐步将碳价下限提升至30欧元/吨。

(三)通过税收优惠减少双重负担

为避免重复征税,各国通常采用税收优惠,减少企业的碳税税收负担。例如,挪威、丹麦、冰岛等对EU ETS覆盖的企业及国际运输、国际航空等行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瑞典对EU ETS覆盖的企业及电力生产、农业和林业等行业也提供了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瑞士对EU ETS覆盖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卢森堡对发电行业的化石燃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种税收优惠的方式是设置碳排放量免征点。例如,荷兰实施了一种类似免征额的税收优惠制度,只有当碳排放量超过设定的基准线时,才会对相关设施征收碳税。这个基准线是根据国家发展目标下相关产业所需的排放阈值和减排因素来设立的。

(四)减排效果较好

国际能源署IEA)发布2023年碳排放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球因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同比增长了1.1%;同时,欧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则下降了9%。可见,在全球碳排放量攀升的大背景下,欧盟的碳排放量逆势而下。根据IEA的统计数据,表518个同时实施碳税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除列支敦士登无数据外,17国家2014年至2023年期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平均复合降幅率38.22%;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平均复合降幅率3.05%(如图2-3[7])。



四、对我国研究开征碳税的启示

欧洲各国的实践表明,同时实行碳税和碳交易两种政策工具,具有较好的协同效应,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效力。中国作为能源消费大国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国,我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来自国际上关于碳减排的外部压力,同时也面临着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内部动力。因此,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仍需持续构建并优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同时不断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在适当的时机探索推出“融入型碳税”,以共同促进我国在降碳减排方面取得更大进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一)先立后破,完善现有碳交易制度监管体系和碳减排税收体系

首先要认识到,碳排放权是一种发展权。发达国家在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中碳排放已达到顶峰,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碳减排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限制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部署“双碳工作时强调,要正确处理发展和减排的关系,要先立后破。因此,下一步在碳交易制度方面,要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序推进现行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则修订工作,出台碳交易、碳排放数据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等制度文件,持续提升制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碳交易监管方面,要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立多部门、多层级联合的长效市场监管机制;稳步推进将各高耗能行业全部纳入碳交易覆盖范围。在碳减排税收体系方面,要健全完善绿色税制,对现有与碳减排相关的税种政策,如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进行系统梳理和完善,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促进碳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下一步研究开征碳税做好制度储备。

(二)循序渐进,探索推出融入型碳税

如前所述,融入型碳税政策在程序上相对简化,能降低税制的复杂性,是目前国际上推行碳税的主流模式,也是由目前碳减排税收体系缓步过度到“实质性碳税”的较为稳妥的方式。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绿色税收体系,建议先探索在环境保护税下增设二氧化碳税目,实施融入型碳税,并且分阶段、由低到高的方式调整二氧化碳税目的税率。随着碳税政策效应的显现和碳排放目标要求的变化,再逐步提高税率,避免税率过高对经济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协同联动,处理好碳税和碳交易的关系

做好碳税与碳交易在顶层设计、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协调,避免两种政策互斥,不断提升优化二者的协同契合度。在覆盖行业上,未来碳交易将扩展覆盖至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八大重点行业;对于无法由碳交易覆盖的行业领域,应发挥碳税的作用,实现覆盖范围的相互补充。在覆盖主体上,碳交易主要覆盖高污染、高耗能的大型企业,碳税主要针对碳排放量相对较小的中小型企业。在覆盖环节上,碳交易主要覆盖生产端的碳排放;碳税开征后,可逐步从生产端过度到能源消费端。在税收优惠上,在碳税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与碳交易覆盖范围出现部分重叠后,通过税收优惠赋予排放主体自主选择进行碳交易或是缴纳碳税的权利;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减排目标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减免优惠,鼓励企业创新碳减排技术。在价格机制上,可参考碳市场历史价格,结合各行业的碳减排成本,动态调整碳税税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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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Dashboard (https://carbonpricing dashboard.worldbank.org)

[2] OBPS:Output-Based Pricing System。

[3]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Dashboard (https://carbonpricing dashboard.worldbank.org)

[4]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Dashboard (https://carbonpricing dashboard.worldbank.org)

[5]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Dashboard (https://carbonpricing dashboard.worldbank.org)

[6] 数据来源:《“双碳时代”之碳交易》

[7] 数据来源:国际能源署网站www.ie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