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科理念下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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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科理念下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

金星

武汉文理学院 430300

【摘要】自新文科理念提出以来,在法考改革的背景下,不仅加大了案例比例,而且这些案例着力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设置的也比较灵活,允许考生自由发表观点,但是在实践教学缺与法考的衔接出现了问题,上课偏理论化,实践课不受关注。而法考与实践教学衔接有其必要性,不仅有助于提升法考通过率,提高实践教学水平,也能促进学生实践问题处理能力的提升。因此,为实现法考与实践教学的衔接,应当加大实践课程的比重,适时安排学

生参与校外实习,建立实践课程教学评价体系。

【关键词】新文科;法考;实践课程;衔接

Venus

Wuh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430300

【Abstract】 Since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new concept of liberal arts,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form of the legal examination, not only has the proportion of cases increased, but these cases also focus on solving practical legal problems and are relatively flexible, allowing candidates to freely express their opinions. However, there have been problems i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practical teaching and the legal examination, with theoretical teaching and less attention paid to practical course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legal examination and practical teaching is necessary, which not only helps to improve the pass rate of legal examination and the level of practical teaching, but also promotes the improvement of students' practical problem-solving ability. Therefor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legal examination and practical teaching, the proportion of practical courses should be increased, students should be arranged to participate in off campus internships in a timely manner, and practical courses should be establishedCheng Teaching Evaluation System.

【Keywords】 New liberal arts; Legal examination; Practical courses; join

一、法考的历史演变

为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2018年4月,司法部出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报考条件等事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

法考具体的命题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都是案例

法考主观题后四道都是案例题,这些案例题的非常详细的介绍了案件发生的主要事实,尽可能模拟真实的案件处理场景,使得同学们在复习法考时尽可能结合法律知识掌握案件处理能力,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基础。

(二)解决案件的实际问题

法考主观题除了第一道题,都是案例题,而这些案例题所设计的问题都是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处理时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尽可能模拟真实案件处理的场景。

(三)题目比较灵活,允许发表观点

法考主观题经过改革后出题更加灵活,允许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是追求唯一的答案,这样的出题方式给了学生较大的思考空间,而且也与司法实践相契合,实务审判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对同一问题,不同的法院观点不一致。

二、法考与实践教学衔接出现的问题

(一)上课偏理论化

在学校里,理论课程占绝对部分,当然这样的课程设置是有一定原因的:1.因为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是他们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基础,缺乏法律知识的学生可谓是法盲。可见对学生来说,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学习理论课程比不可少。2.学习理论知识,有助力构建学生们的理论体系,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商经等核心课程缺一不可,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法学专业要组织学生把所有的法学理论课程都全部上完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

(二)实践课不受关注

在法学教学中,因为多种原因导致实践课并不是非常受到学生和老师的关注,具体说来:

1.学生的无兴趣

学生从大一开始接触法律,由于本来就从来没有从事过任何法律职业,因此虽然老师们多次强调法学实践很重要,但是毕竟这是老师们的经验,学生很难真的切身体会,这就导致学生在大一大二参加实践课程普遍划水,积极性非常差。如果模拟法庭采取报名方式,只有少数学生积极参与,部分人都会拒绝参加,还有部分人则只做极少的事务,浑水摸鱼。如果采取全员参与的分组模式,则会发生一部分人期待积极的组员做事,自己则不干活或者干得极少。而且那些积极参与的学生在多次参与模拟法庭后,也会变得麻木。

2.实践课时前期安排较少

从法学的排课情况来看,大一大二实践课程安排的比较少,主要的表现在:实训课程每门课如知识产权法只安排两个课时,而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也只有一个课程。少量的实训课程无法让学生对法律实务有非常深刻的感知。

3.大学后期学生无精力参与

大学后期从大三到大四,由于法学的学生的选择比较多,一般从大三下开始,有选择考研,也有选择法考的,而随着考公热开始,学生很多选择考公,他们在大三学校参与实践课程都非常消极,无心付出精力,而到了大四,一开学,法考在即,逃课不来的,包括请假复习法考的,不在少数。后面接连而来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在实习期间大多数人都会全心备考考研还有考公、事业编等,无精力投入到实习中,或者对实习抱着被迫参加的心态,更有甚者在实习期间复习自己的考试,还有人虚假实习,根本就没有去实习单位,在家里复习考试。[2]

法学学生前期着重于理论课程,实践课时比较少,而后期有实训课程,但是主要集中在大四,与法考无法衔接。

三、实践教学与法考衔接的意义

(一)提升法考通过率

实践教学与法考衔接最主要的意义当然是提升法考通过率。对于一个法学专业来说,法考通过率高并不能就一定说这个学校的法学专业质量高,但是却是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这个学校的法学教学水平。因为从社会评价来看,法考几乎是从事所有法律职业的基石,对学生未来的法律就业相当重要。

(二)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与法考衔接,不仅有利于提高法考通过率,也会促进学生对实践课程的参与度,老师在开展实践教学中积累丰富的经验,锻炼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三)促进学生实践问题处理能力的提升

很多学生在初入职场从事法律职业后,对于如何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务中都备感困难,明明法律知识掌握的很好,法考也高分通过了,结果在从事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却不知如何分析繁杂的案卷中分析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撰写自己写各种法律文书非常困难,从而出现了法学领域“高分低能”,他们中很多人因此会感叹大学教育的无用,学法与用法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四、法考与实践教学衔接之建议

(一)加大实践课程课时

1.适当增加实训课程的上课时间,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法学生来说,现阶段能够参加实践课程的机会比较少,真正能够长期参与实习已经是大四,但是他们此时又面临着多重考试的压力,因此在学生大学前期就应当增加实训课程的上课课时,这样就为他们提高实际问题的处理能力。比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会开辟法律诊所,由学生与老师共同接受对于校内一些学生的法律问题咨询,在老师的带领下代理真实的案件,这些真实的案例不仅会刺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会促进他们提高自身法律问题处理能力,积累实务经验,对于正在学习法律他们来说,也是一个明白自身所学专业价值的宝贵机会、

2.不必担心实训课时过多会影响理论课程的讲授。对于现在学生,可以由他们在参与实训教学对有关内容自我学习。现在社会网络非常发达,学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查阅到相关的学习资料。B站、抖音以及一些法考机构等平台提供了大量的免费学习资料,为学生自学奠定基础。而且教师也不应当惧怕学生自学,因为自学有助于学生思维能力、自律能力以及学习主动性的培养。

(二)建立与校外实践基地长效合作机制

对于大学生来说,他们长期处于学校环境下,入学前才从高考的紧张感中脱离出来,对于法学高度专业化的这样课程不甚了解。具体表现在:

1.虽然说老师会跟他们举很多案例,或者组织模拟法庭,但是这些案例都是经过老师们的裁剪,变得与真实案件处理相差甚远。在真实案件中,通过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法律问题要困难的多,这是因为很多法律问题都隐藏在纷繁复杂的案卷材料与当事人的言语中。所以仅仅通过学校学习,学生们对法律实务的了解也只是冰山一角。

2.一些在大一或者大二寒暑假期间参与过律所和法院实习过的学生都纷纷表示,实务中的法律案件处理与课堂所学知识相去甚远。有些人法考分数很高,但是在处理案件时却举步维艰。

3.如上所述,学生真正能够参与法律事务一般是在大四,此时学校会在开学后组织,但是此时法考已经考完,原因在于法考一般安排在大四开学。因此,学生的法律问题处理能力没有及时通过实习得到锻炼,无法实现与法考的衔接。

鉴于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在大二的寒暑假组织学生去律所或者法院实习,具体实施如下:

1.在大二的寒暑假安排学生去实习,原因在于:

第一,大一暑假即安排学生去实习,此时学生才学习法学,对很多基础法律知识都不懂,此时盲目安排他们去法检或者律所并不会产生好的效果;

第二,此时去实习,学生不仅积累的一定的基础法律知识,对于民刑及诉讼法、商经等课程均有涉猎,参与实习不会出现法律知识茫然无知的情况。

2.学生在大二年级尚小,为确保学生的安全,安排学生去校外实习,应当告知家长,并经过家长的同意。

3.建立与实践基地的长效联系

第一,双方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对于学生的管理、实习评价以及突发事件处理等问题都应该在实习中进行明确。

第二,除了说暑期安排学生实习,在平时的一些实践课程中,也应当注意与校外实践基地对接,邀请他们参与到实践课程的教学中,最大的发挥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

(三)建立实践课程评价体系

过去以来,学生对于实践课程都是敷衍了事,走过场,而老师们偏重理论教学,对于实践教学的评分也是不甚关注。以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来说,评分标准是优良中差,但是具体如何确定什么是优良中差并没有标准,完全凭老师的感觉。

1.实践课程评价体系的特色

实践课程不同于理论课程,其没有所谓唯一的答案,就理论课程来说,其考核方式主要就是考试,而考试主要就是选择题、简答题还有案例题等,大多数都存在标准答案,对个人表现很容易评价。而对于实践课程,各个学校开课的有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这些课程特别依赖学生的个人表现,很容易掺杂老师的主观感受。所以对实践课程确定明确评价体系非常重要。

2.评价体系的建立

建立合适的评价体系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升实践教学效果是非常重要的。借鉴理论教学,对于实践教学,利用评价指标,对这些指标进行量化,并且区分不同的指标的重要性来分别赋值,对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进行考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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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辉,张瑜.法律诊所教育的问题与出路——以石河子大学为例[J].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22,42(02):76-80.

[3]李紫玲,张晓京.法学本科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衔接研究——基于湖北地区法学专业学生的问卷调查[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18(11):144-147.

[4]袁合川,李纯.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优化研究——以法考改革为视角[J].法制博览,2020,(10):68-69.

[5]朱嘉诚.从学生角度试论法学本科教育的三个脱节问题与解决方法[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9,39(05):86-91.

[6]高国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法学教学改革的路径[J].高教论坛,2022,(12):23-26+43.

[7]谢拓,杨晶.对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学课程考核改革研究[J].法制博览,2022,(33):29-31.

[8]曾令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与“开放式—启发式”法科教学[J].司法改革论评,2020,(02):132-144.

[9]金龙鑫.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导向下的高校法学专业应用型教学内容的改革[J].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31(02):102-106.


[1] 金星,女,武汉文理学院教师,本文系校级“2023xzk07”项目下成果。

[2] 李紫玲,张晓京.法学本科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衔接研究——基于湖北地区法学专业学生的问卷调查[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18(11):14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