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原因与对策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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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原因与对策分析

何江雪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被全球公认为三大公害之一,已经变成迫切需要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在犯罪学的视角下,对青少年犯罪治理不单单是对涉罪青少年科处刑罚,更重要的是,在对青少年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找到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共同诱因、作用机制以及犯罪规律,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从而阻断可能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诱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把青少年犯罪率降到最低,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自20世纪80代初,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目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处于剧烈变革阶段,经济的高速增长与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相伴而生,导致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趋于复杂化,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新特点。从犯罪类型上看,青少年暴力型犯罪日益成为主要的犯罪类型,此外,以谋财为目的犯罪、性犯罪数量不断增加;从犯罪者身份看,农村失学青少年及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比例不断上升。[1]从犯罪学视角看,青少年犯罪问题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所导致的,反映出在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转型过程中,现有犯罪治理体系在规制青少年犯罪方面的问题与不足。想要有效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必须先厘清此犯罪现象产生的根源,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一套行之有效治理之策。

一、青少年犯罪概念界定

  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两个概念是:一是何为“青少年”,也即青少年年龄范围的界分;二是“青少年犯罪”的范围是否包含青少年违法行为。

第一,关于青少年犯罪中“青少年”的年龄界定问题。其争议之处主要在于“少年”是指什么年龄阶段,而“青年”又是指什么年龄阶段。[2]在理论研究中,一些学者提倡以心理年龄来区分“青少年”,例如张晓真教授建议将“青少年”这一阶段细化为青年初期(11、12岁—14、15岁)及青年中期至后期(年龄范围涵盖14、15岁至25岁),他主张青少年的年龄范围为11、12岁至25岁这一阶段。[3]还有一些学者从犯罪学视角出发,认为“青少年犯罪”是以生理和心理特征为基础进行划分并由法律来加以确认,专指由儿童向成年过渡期这一特定年龄段的人所犯罪行。[4]

在刑事司法实践及日常交流语境中,往往未对“未成年人”“青少年”“青年”及“少年”等称谓进行严谨细致的界限划分,导致这些概念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与混用。“未成年人”在我国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特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青少年”一词虽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被广泛使用,但在法律上的含义并不确切。当前,《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均未对“青少年”这一群体的年龄界限给出明确统一的定义,仅有《法院司法统计报表实用手册》曾明确指出了一种划分方法,将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之犯罪人称为“少年犯”,将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25周岁的犯罪人称为“青年犯”。据此,该手册将犯罪时年龄在14周岁至25周岁之间的群体都纳入“青少年犯罪”范畴[5]

第二,对于“青少年犯罪”是专指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还是包括青少年违法行为在内这一问题,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似乎更倾向于将青少年犯罪的范围延伸至包含青少年违法行为的二元模式。[6]从世界范围看,1985年颁布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界定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念,认为青少年犯罪是指由儿童或少年所实施、涉嫌违反法律或者构成犯罪的行为。此后,1991年《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也承袭了这一立法宗旨与原则。自1992年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来,我国已开始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规定,对青少年犯罪的范围进行界定。例如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广义的“犯罪”概念,除了针对未成年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进行规定,也将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因此,本文认为从犯罪学的视域看,青少年犯罪的范围理应比刑法意义上的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定义要广。把“青少年犯罪”的范围定义为不仅包含刑法意义上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还包含违背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并非毫无根据地任意夸大犯罪圈,而是将犯罪预防提前化。在青少年群体仅出现不良行为时就对其及早规制和教育,防止其演变成更严重的犯罪。从这一点上看,适度扩宽“青少年犯罪”范畴至青少年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实则旨在更为周全地保障青少年权益,贯彻“早发现,早预防”的策略方针,以实现对青少年成长的积极引导和有效防护。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从犯罪学的视角分析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不难发现,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病态“综合症”,不仅需要从青少年自身找寻原因,还需要从青少年所处的外部环境中去寻找原因。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

1.青少年的身心特质

  青少年阶段是个体成长发育的鼎盛时期,身体与心理正处于快速发展与变化阶段,身体各项机能逐步发育成熟,并在内分泌刺激下身体显现出鲜明的两性特征。然而,青少年心理方面却发展相对缓慢,认知能力、情绪管理及判断力等方面尚未完全成熟,在面对特殊情境时,情绪很容易产生剧烈波动,再加上自我控制能力差,往往很容易发生冲动型犯罪。

  此外,在当今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升、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的大背景下,青少年群体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出现了普遍的“早熟”现象,但受到自身社会阅历和学识的局限,对目前社会上许多问题的看法都过于片面、行为冲动过激,缺乏一定的独立判断能力,难以抵御外界的各种诱惑。

  2.部分青少年主观上受不良思潮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青少年群体能够通过互联网接触到各类信息,其思维与视野被无限扩宽的同时,也极易受到各类不良思潮的侵袭。除了“拜金主义”这一显著影响外,他们还可能遭遇“享乐主义”的侵蚀,社交媒体上频繁展示的奢华生活、即时满足的价值观,也让不少青少年误将物质享受视为人生追求。更有甚者,网络上的极端言论和“阴谋论”也可能悄悄渗透,扭曲他们对世界的认知,培养出一批缺乏理性判断、易被煽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青年群体。

3.部分青少年的受教育水平不高

  在青少年群体中,教育水平的参差不齐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除了课堂知识的欠缺,许多青少年还未能形成明确的是非观,导致在面对诱惑与挑战时容易迷失方向。比如,一些偏远地区的青少年,由于教育资源有限,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仅限于模糊的概念,对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那些辍学的青少年,则可能因缺乏正规教育而陷入迷茫,精神空虚,整天游手好闲,通过不良行为寻找存在感,最终因触犯法律而悔恨终身。

(二)客观方面的因素

  .受家庭因素的影响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在整个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个人的成长历程中,家庭始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整个人生发展历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对其人生价值观念的塑造和未来行为选择影响深远。

对青少年成长产生消极影响的家庭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家庭不和睦,在父母频繁争吵或最终离异的家庭中,孩子往往成为情感风暴的受害者,他们可能变得沉默寡言,内心封闭,对人际关系充满不信任,甚至滋生报复社会的念头。另一种家庭类型是教育方式极端化,要么对孩子过分溺爱,导致孩子形成依赖心理,缺乏上进心。要么是对孩子不闻不问,使孩子犹如孤舟漂泊,缺乏家庭的正确指引与帮助,极易沾染恶习,陷入歧途。

  2.受学校因素的影响

良好的学校教育对于青少年群体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善恶观和法治观尤为重要。在“唯分数论”的影响下,学校往往过于关注学生的成绩,而忽视其存在的行为或心理问题。青少年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生矛盾冲突,进而升级为言语上的霸凌、孤立甚至是肢体冲突。如果教师群体疏于对此类问题的重视,缺少相应的管理与引导,被欺凌的青少年内心负面情绪不断积压,很容易出现极端情况,导致校园恶性暴力事件发生。[7]

.受社会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平台,许多低俗信息暴露在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面前。青少年群体好奇心强烈,辨别能力较弱,极易迷失在各种良莠不齐的信息中。另一方面,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父母的监护职责被祖父母代替。而老一代受限于时代观念和教育方法的滞后,往往难以给予留守儿童足够的心理关怀与正确引导,导致这些孩子容易产生自卑、孤独等心理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受“读书无用论”这一错误思潮的影响,部分农村地区的青少年开始质疑教育的价值,选择辍学,徘徊于社会边缘,增大了走向犯罪的风险。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治

  基于主客观原因,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治方面,应坚持“抓早抓小、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预测研究,增强预防的主动性

防治青少年犯罪问题要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犯罪成因的研究与调查,以期能对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及特定类型的青少年犯罪可能呈现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从而制定一些列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旨在从源头上管控和消除各类可能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

  1.狠抓家庭与学校预防,消除犯罪土壤

青少年犯罪预防首先要从家庭预防抓起,父母要为青少年发展营造轻松和睦的氛围,以身作则为青少年成长树立良好榜样。其次,要注重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作用。学校担负着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价值观念的重担,需要扎实开展德育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心理辅导机制。此外,学校也可以开展法治教育,例如通过组织学生参观监狱,让他们亲身体验法律的严肃和犯罪的后果;通过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的以案释法教育,让学生了解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培养他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从而增强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明辨是非能力。[8]

  2.大力整顿音像、书刊市场,净化社会环境

 为了避免青少年群体受不良信息的影响,我们亟需净化社会环境,坚决取缔内容有害的视听作品,加强对音像作品的审查力度,对部分特定场所应明确设立未成年人禁入规则,为青少年筑起一道抵御不良信息的坚实屏障。与此同时,社会新闻工作者应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致力于传播社会正能量,引导青少年学会正确区分真善美与假恶丑,帮助他们构建起积极向上、健康正确的价值观念。

(二)探索青少年违法犯罪矫治的新方法。

1.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矫治

法律矫治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措施,巧妙地融合了惩罚、威慑、自我反省、教育引导和改过自新等多重维度,不仅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能够确保法律秩序的维护;同时也发挥着积极的引导作用,促进个体内在的转变。通过教育感化手段,法律矫治深刻影响着个体的思想与行为,展现出其强大的矫正力量与深远的冲击力,其效果持久而显著,是重塑违法犯罪青少年行为模式、培养其法治观念与道德认知的重要途径。同时,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其效果无疑是立竿见影的,不仅可以严厉惩罚犯罪人,同时也是对社会潜在犯罪人的一种警醒,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作用。对于已经犯罪的青少年,通过对其科处刑罚,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清楚地知道犯罪所要付出的代价,以此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大力推广心理矫治

  对于青少年群体来讲,心理健康问题不容忽视,青少年犯罪者中相当一部分遭受着心理障碍或心理问题的困扰,如自杀倾向、精神障碍、抑郁情绪以及心理变态等问题在青少年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疏导这些心理问题,长久下去,青少年很可能会出现心理扭曲,甚至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换言之,如果我们能够在青少年出现这些心理问题的初期,就及时进行干预与治疗,或许能帮助青少年重拾信心,不至于最后滑向犯罪的深渊。目前,许多学校开始聘请心理老师或心理学专家开设心理辅导课程,相关部门也开通心理热线电话提供心理疏导服务,许多医院也开设心理咨询专科门诊,监狱也设有罪犯心理矫治中心,这些措施都对矫治青少年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 [9]

(三)落实对青少年的教育改造

诚如菲利所言,刑罚的本质仅仅是暴力对暴力的原始反应,其威慑作用是有限的,并非预防犯罪的最佳手段。[10]降低青少年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必须做好涉罪青少年的回归保护。与没有犯罪的青少年相比,被贴上“犯罪”标签的青少年于服刑期满后重返社会时,普遍面临着显著的歧视挑战。这种挑战不仅考验着他们心理韧性,也凸显了社会支持体系在促进此类青少年回归社会方面的重要性。如果这些背负犯罪标签的青少年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遭遇重重障碍,未能实现顺畅融入,他们长大后可能逐渐成为社会边缘人,甚至最终站到了社会对立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没有人天生就是犯罪人,许多犯罪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复杂情境下的受害群体,迫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无形之手推向了犯罪边缘。对于这类涉罪青少年,全社会应当给予更多的鼓励和关怀,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针对此,《刑事诉讼法》详尽地构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定框架,其首要举措在于,对于审判时被告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坚决执行不公开审理原则,以保护其隐私权和未来发展不受影响。此外,该法还强调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为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构筑起一道屏障,尽可能降低过往犯罪记录对其升学、就业及生活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使他们能够站在更为公平的起点上重新融入社会。除此以外,针对青少年犯罪群体,在其服刑阶段直至刑满释放之后,应持续推行一套综合性的干预措施,涵盖基础教育的延续、深入的心理疏导以及必备社会技能的训练等多元维度,助力他们掌握一定的安身立命的本领,从而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从犯罪学的视角看,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对青少年犯罪内在作用机制以及犯罪活动的规律性特征的分析,识别并提炼出影响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关键因素,并基于此制定一套涵盖法律、家庭、社会、学校等多方面的综合性的治理策略,从源头上阻断可能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不利因素。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切实有效地将青少年犯罪率降至最低水平,进而实现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本性预防,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1] 参见王鼎藩:《论当前我国中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特点与发展趋势》,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

[2] 参见姚建龙:《青少年犯罪概念研究30年: 一个根基性的分歧》,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3] 参见张晓真:《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7年版,第158页。

[4] 参见徐建:《青少年犯罪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9页。

[5]参见杨宗辉、田野:《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研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6]参见李萌、涂龙科:《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分布及影响因素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3期。

[7]参见谢登斌、陆金莹:《青少年犯罪治理视角下专门教育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4年第1期。

[8]参见李静萍:《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趋势及热点》,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

[9]参见张慧:《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10]林山田:《刑罚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