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无过错事故的损害救济问题研究——兼及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疏漏及其弥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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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