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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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李双艳 张豆豆

河北外国语学院 河北省石家庄 050000

摘要: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屡次发生,仅依靠个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远远不够。2021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发,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障力度。但是该制度对原告的规定过于宽泛,第一,原告主体资格过于模糊。对消费者组织如何界定,对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网信部门的级别以及确定组织的标准不明确。第二,原告顺位不明确。检察机关、消费者组织、网信部门确定组织的顺位尚不明确。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应明确原告资格,确定原告顺位。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原告

一、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概述

(一)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概念及要件

1.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概念

第一,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可以识别特定主体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家庭地址、邮箱号等。个人信息应具有识别性、载体性的特征,如该信息无法识别特定的主体,如匿名处理的信息,不应界定为个人信息。但是,对于利用高科技“去识别化”后的个人信息,应当认为界定为个人信息。

第二,公益诉讼,即公共利益诉讼,核心为公共性。何为公共利益,即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能够代表全部或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或需要。保护公共利益是保护私人利益的基础,只有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之后,私人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即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实施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相关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要件

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案件被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第一,侵权人的行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第二,侵权人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第三,保护对象是个人信息权益;第四,损害后果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本文认为侵权人的行为损害个人权益这一行为,应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现状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均有相关规定。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使个人信息受到有力保障。

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可以采取民事诉讼、行政监督、刑事责任等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这些救济途径会存在力度不够、举证困难、诉讼成本大等问题。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该制度确定后,有关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主体呈现多元化,检察机关、消费者组织以及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参与到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

(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概述

1.检察机关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但仅凭个人力量无法有效保护自身权益,亦无法有效打击侵权者。检察机关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是毋庸置疑的,检察机关从事民事诉讼公益多年,经验丰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检察机关已在该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得到了社会认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次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地位,对保护信息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2.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增的诉讼原告,在此之前,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权益侵权案件有权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将它列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确有必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是消费者重大权益之一。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窃取。消费者组织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将会对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起到重大作用。

3.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

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原告是新增条款,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是一个新的主体。网信部门是主管国家网络信息的部门,由该部门选定组织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将会进一步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分担其他诉讼主体压力,降低诉讼成本,更有利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告不足

(一)原告资格范围不明确

1.消费者组织不明确

消费者组织作为原告,需要被侵权人是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但是,消费者组织应作何种理解,是否包括消费者协会及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的级别为何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未明确。

2.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不明确

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成为诉讼原告,一方面可以维护个人信息权益,另一方面,该主体相较检察机关诉讼成本低,相较个人更有力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很少有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该主体规定的过于宽泛。网信部门的级别未规定,以及该组织选定的标准,致使其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如不明确网信部门确定组织的标准,将会导致更多不合格的组织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为了更好的发挥该主体的作用,完善细化该主体迫在眉睫。

(二)原告顺位模糊

1.检察机关顺位不清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排列在第一位,虽然个人信息相关法律规范未明确检察机关原告顺位是第一顺位,但是按照文义解释,检察机关应被视为第一顺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未起诉或者是检察机关在诉前公告后无人起诉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是以支持起诉为主。从体系解释看,检察机关作为个人公益诉讼的原告顺位,存在争议。

2.消费者组织、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顺位不明

消费者组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排列的顺序是第二,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排列的顺序是第三,是否意味着消费者组织为第二顺位,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为第三顺位,法律亦没有明确。

三、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告完善

(一)明确原告资格

1.明确消费者组织主体   

关于如何理解消费者组织,本文认为消费者组织应做狭义理解,即消费者组织应为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组织,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协会作为诉讼主体,将充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提出公益诉讼的主体应界定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经验丰富,是一个正规的团体。因个人信息案件复杂多样,波及范围广,所以应选取专业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消费者协会,故应将消费者组织的级别界定在省级级别以上。将消费者组织界定为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不仅能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且法律标准得到统一。

2.界定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标准

关于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首先应明确网信部门的级别。网信部门应界定为国家级别的网信部门,这样由其制定确定组织的标准,得到有效的执行,避免出现标准不一的现象。关于确定组织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点提出:第一,组织的性质。个人信息具有公益性,那么该组织设立宗旨是保护个人信息,应为非营利性组织;第二,组织的设立条件。该组织应当在该住所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第三,组织的规模。该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及专业能力,专业性人才达到一定的规模;第四,组织成立的年限。应对其从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年限进行限定;第五,对其是否有违法记录应作出明确要求。除此之外,为了更好的使该组织发挥作用,应做好对该组织的监督,防止滥用诉讼地位。对该组织制定严格的标准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确定原告顺位

1.确立检察机关第一顺位地位

关于原告顺位,本文认为应将检察机关作为第一顺位。第一,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是第二顺位,但按照文义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顺序是第一顺位。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与一般法优于特别法之原则,检察机关在该领域公益诉讼中应属第一顺位;第二,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属于新领域,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且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较多,消费者组织、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参与的个人信息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较少。第三,网信部门级别、确定组织的标准等相关规定尚未确定,如将该主体作为第一顺位原告,不利于维护个人信息权益。

2.明确消费者组织、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顺位

消费者组织是在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提起公益诉讼,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没有具体明确何种主体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提起公益诉讼,所以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保护范围大于消费者组织保护范围,该主体提出公益诉讼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将发挥重大作用。关于消费者组织和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谁作为第二顺位,谁作为第三顺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看案件类型确定原告顺位。关于该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如果涉及的案件损害的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则消费者组织作为第二顺位原告。第二,如果涉及的案件损害的是其他主体的利益,则网信部门选的其他组织作为第二顺位原告。

结语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时间尚短,明确起诉主体相关规定,确定原告顺位,对个人信息保护十分重要,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另一方面防止各个主体相互推诿。在起诉主体资格上,本文认为应界定消费者组织和级别,消费者组织应做狭义理解,即消费者协会,且级别应为省级以上。关于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网信部门应界定为国家级别,严格确定组织标准。在起诉主体顺位上,本文认为应将检察机关作为第一顺位,消费者组织和网信部门选的其他组织,如果被侵权人是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应作为第二顺位原告,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作为第三顺位原告,如果被侵权人是消费者以外的主体,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作为第二顺位原告,消费者组织作为第三顺位原告。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应尽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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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叶名怡.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法学研究,2018,(4).

第一作者:李双艳(1996.01),女,汉族,河北唐山人,法律(法学)硕士,河北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第二作者:张豆豆(1993.09),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律(法学)硕士,河北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