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刑事技术大队 重庆市 402660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如金融、房地产、医疗、保险等商业领域的案件,或现在流行的裸聊敲诈、电信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AI模拟人物进行诈骗等,其证据往往是以照片等有关声像资料为载体,且多为静态。而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不会提供其持有的声像资料,或者所提供的声像资料不符合相应的规定进行的鉴定要求。其次,由于上述涉及内容多为专业知识,而当事人往往无法自行操作或者缺乏相应资质机构操作;再次是对鉴定结果的影响较大。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要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概念、收集、处理和鉴定存在的部分有关专业性进行浅谈。
关键词: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前言:声像资料是指由录音、录像、照片或者其它记录媒体制成的文件,是以声音、视频、照片等形式记录下来的信息,目前常见的声像资料包括图片、录音、视频资料等。声像资料涉及到多种类型问题,较为常见的有:一是如何证明声音、图片、视频等来源;二是声音、图片、视频等是否与真实事实相关;三是如何认定声音、图片、视频等的真实性;四是对声像资料进行剪辑后制作成视听资料,或者对其制作成视听资料再进行剪辑时,能否确定其真伪;五是对声像资料中的所涉及的对象(检材),与真实对象提供的样本是否为同一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声像资料指声音、图像等信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声像资料所作的鉴定通常称之为“声像鉴定”。
1、声像资料鉴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声像资料中所记录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要想把它所记录的信息和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可以同一认定,还必须进行鉴定。
比如,声像资料能够证实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所使用的语言内容,并且录下了犯罪嫌疑人在电话中敲诈勒索的语音内容,则可以作为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声像资料的鉴定,主要是鉴定声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形,并且在语言、人体、声纹的种类、同一性做出判断。
对将被认定对象(检材)的鉴定,可以表示所述对象(检材)的属性与对象所提供样本的属性一致,即检材和样本两者之间的种属范围进行界定,甚至也可以对所述对象(检材)与所述样本之间的同一关系做出明确的判断和鉴定。认定为同一的判定,是指利用物理、电脑等基本原理和技术,将案情相关的特定声像资料的对象(检材)和样本,来进行属性和特征的同一认定。通过对案件中的声像数据所记录的反映对象(检材)特性的信息,与案发后所收集的声像数据(样本)进行对比,可以确定具体的人、物和相关的情况,进行案件的串并案处理、告破,亦可达到深挖余罪、找出更大的线索、更多的案源的效率。
例如,在使用录音材料作证据过程中,要证实录音材料中的声音是由某个人发出的。我们每个人在讲话时都有自己特有的语音特征,在通过录音材料的形式分解表现出来时,可以对录音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所提供的样本进行同一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属于某一个人,以便对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提供可靠的线索和有力的证据。声像数据记录的信息在鉴定的过程中,以特定的记录方式来记录信息,以特定的手段方式来甄别和认定同一性。
2、声像鉴定的特点和要求
声像鉴定的特点和鉴定中的要求非常多,例如:声音来源的鉴定。声像文件制作是否存在。声像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录音、录像资料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声音资料的剪辑加工和制作。音频文件中声像画面与声像材料之间的相互印证或矛盾对照性分析。图像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声像资料与其载体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性关系。声音资料与图像资料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问题(如照片等)或同一性问题(如声音来源),以及声音和图像的关联性问题(如声音来源与真实有关或虚假有关,或者两种声音相关联)等其它相关的问题。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证据鉴定问题。音像制品与视听材料等相关案件的鉴定问题。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其它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形成成果后所形成证据类型及其证明效力如何分析判断等问题。
3、声像数据的收集
声像数据是指由声音形式记录下来的信息,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声像资料收集方式一般分为现场收集和事后收集。所谓现场收集,是指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直接取得现场的声音或图像资料;如利用摄像机直接拍摄,也可以说是根据声像资料记录下来的内容进行现场取证。
事后收集,是指将上述已经得到证明的声像资料制作成录像带、文件或者光盘、硬盘资料等载体,将其固定下来。声音资料的司法鉴定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采取现场采集方式进行,不能采取事后采集方式,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存在声像资料被损毁或丢失而不能获得该声像数据的情况,可以通过现场录像或者光碟等进行固定。对于一些具有声音内容的音像制品等数据进行司法鉴定时也应当采取现场收集方式,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声像资料
保存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建立专业的声像资料室以提供声像实验专用设备、场所。声音数据鉴定应根据不同类型声像资料(包括音像制品)所记录内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
通常对电子文件可以通过对电子文件内声音内容进行提取,以证明其有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语音留言等电子数据;电子图像、录音等电子文件;光盘等视听材料;以及其它记录媒体如照片或录像等。司法鉴定机构不具备保存声像资料的专业设备及场所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机及音控设备进行录音和录像。如果采用计算机记录的话,则应按照《规定》要求采取现场保存或事后收集方式。在录音录像机或音控设备上要安装专用软件或刻录软件,以方便日后鉴定时使用。
4、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1问题
从上所述声像资料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声像资料学研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声像资料学理论体系需更加完善;二是对声像资料的司法鉴定实践需进一步规范。三是声像资料鉴定机构建设进度需更加积极。
4.2建议
为了解决上述缺陷,在理论上,应当建立完善的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体系。在该体系中包括司法声像资料学的理论和方法;声像资料学研究应当遵循的原则;声像资料鉴定中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规定声像资料鉴定的范围、类型等内容;声像资料鉴定所应遵循的规范要求。在技术上,需要建立规范的技术标准。由于检材和样本是以声音形式记录下来的,因而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就必须对其进行鉴别、分析、检测以及检验。鉴于此,建议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一是将声像资料中的录音录像或者其它记录媒体进行有效合理规范的鉴别区分;二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三是制定规范的鉴定程序及相关技术标准,以规范声像资料鉴定工作。四是加大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机构建设力度。
4.2.1加强对声像技术人员的技能训练
在大多数人看来,声像技术只是一种主观的判断,没有太高的技术含量,所以声像技术一直停留在最浅显的层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声像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声像制品的开发也越来越多,声像技术的价值也越来越高,声像技术人员的工作可以为其司法鉴定提供有力的保证。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计算机声像降噪、拼接、合并处理、视频剪切真实性、图像模糊处理等技能的学习,使专业人士能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更高级的专业技术。
4.2.2更新或研发声像资料鉴定中更贴合实战的设备
要想把一件事做好,就必须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在收集声像资料的时候,一般都是能够满足日常调查的需要,但是在采集和鉴定声像资料方面,却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人类的思想观念的不断改变,声像技术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因此,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这一技术的重要性,通过设备的更新、技能的提升、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全身心地投入到声像技术的工作中去。
结束语:
概而言之,通过上文的详细分析和阐述,我们可以知道,声像资料的司法鉴定技术应当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完善和精进,这样才能促进案件及时查明,降低审查费用,提高案件侦办效率。
参考文献:
[1]王纯超.浅谈声像资料的司法鉴定[J].科技视界,2016(10):274.
[2]宋哲.基于音频取证技术的录音资料真实性鉴定实践[J].电脑知识与技术,2022(01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