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三海街道双鹤社区 广西 钦州 535499
摘 要:被害人学在我国领土逐渐呈现其独立性后,经过实践,结合实际案件分析,发现在女性权益被侵害案件中,也存在着该学科研究的规律和特点。文章以此为主线,先介绍被害人学的历史背景、与女性被侵害案件的关联、女性被侵害的成因,而后寻找解决对策。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可以突破理论界限,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的行动中。
关键词:被害人、行为人、家庭暴力、联合机制
一、被害人学与预防女性被侵害之关联
被害人学(victimology)[1],是以受侵害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运用了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研究犯罪被害人及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探索被害预防。通过大量案例及数据分析,女性被侵害与犯罪行为之间呈现着特有的规律和联系。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侵犯前期,女性自身携带诱惑被侵犯的因素;二是被侵犯后期,被害人的演变。后者演变方向主要有四种可能:逆来顺受、合法抵御、认同学仿与非法抗争。对于后者,本文侧重分析逆来顺受和非法抗争,通过剖析被害人学在女性被侵害事件中的体现,有利于找准角度,对症下药,制定出较为切合实际的防范及保护措施。
二、女性被侵害案件中呈现的被害人学规律
(一)被害人自身携带诱因,引发被侵害结果
1、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被害人不受其控制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欲实施侵害行为时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行为人便会采取诱骗、恐吓等各种措施,以达到控制被害人进而实施侵害的目的。若此时被害人能够采取法律有效的手段,远离危险源,则可避免最终的侵害。而现实中,以小县乡镇地区为最,被害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面对恐吓、威胁,惊慌失措,而自觉接受要求,使自身置于危险环境下,最终被侵害。
2、被害人放松警惕,不能及时切断危险源
2016年,时读九年级的被害人罗某卫网上认识陈某远(16岁)。3月6日凌晨,素未谋面的陈某远电话约罗某卫到灵山县乡镇的街上玩耍,罗某卫应邀而去,还约上二名女同学,与陈某远及其同伴黄某深(14岁)、陈某海(成年)一起在某酒店附近饮茶聊天。而后,陈某远先提出困意,表意欲开房睡觉,三女生便跟随陈某远等人一起到酒店开房。酒店里,三女生意识到陈某远等人意图不轨后,随即逃离。最终因罗某卫没能成功逃脱,被陈某远、陈某海、黄某深拖进房间里轮流实施性侵。后陈某远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年。此案警醒后人,让我们不得不深思。据统计2016年数据统计,灵山县法院办理的9件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中,被害人均是应行为人之邀,深夜外出而使得侵权行为人有机可乘,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被害人自己点燃危险源未提高警惕,导致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2]。
3.被害人缺乏辨别是非意识,主动接近行为人
随着科技时代的壮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已经完全突破传统的点对点、面对面方式,现如今QQ、微信、支付宝、快手、直播等各种途径,均有不同的层次和需求的人际交流。在这些软件管理措施尚未同步到位时,却已经在未成年人应用中普及开来,而他们却恰恰缺乏了足够的辨别能力,对其中是非判断、安全与危险的认知程度,远远不足以抵御这些交流方式中存在的危害。大量案件事实表明,被害人第一步接触危险源的正是通过这些聊天软件,面对犯罪分子的言语诱惑,被害人信以为真,会见网友被害、与网友交往过程中被害等案例常有出现。
(二)被侵害后期被害人的转变
1、逆来顺受,在沉默中死亡的被害人
2018年春节期间有一则题为《女子春节与丈夫吵架回娘家被拒门外 母亲:担心坏了运气》的新闻报道流传开来,讲述一女子春节当日与丈夫吵架,争执中女子被丈夫推倒,手指甲被折断,该女子便夺门而出跑回娘家,欲寻求安慰,不承想被亲妈以礼俗不宜拒之门外。这正是传统观念影响下,外嫁女在娘家婆家地位中处于窘境的一个缩影。还有受“家丑不外扬”思想限制,以及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问题的顾虑等等,导致这类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因孤立无援或前后顾虑,而选择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直至最后惨死在家庭暴力中。
2、盲目反击,在沉默中爆发的被害人
虽然近年来,儿童老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上升趋势,但目前占比较大的仍是女性。根据调查,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不敢反抗或者不敢离开的原因,割舍不下子女的有70%,碍于娘家人面子的有20%,担心夫家报复的10%,在诸多因素干扰下,女性隐忍负重。但是量化总有发生质变时,如湖南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某(女)与被害人张某某长期对被告人刘某打骂虐待,离婚又不能,心中怨恨绝望,拿起手机充电线将张某某脖子勒住致其当场死亡。刘某在被害人伯父张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刘某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1]。如果是仅仅就故意杀人事件看,本案中刘某是被告人,张某某是被害人没有错。但是将该案扩展成为一件家庭暴力事件来看,其实这里出现了两个“被害人”、“行为人”,只是在不同的时间段里,被害人、行为人的身份发生了转换。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中,刘某无疑是暴力下的被害人,长期的暴力压制下,被害人内心充满恐惧和后怕,在合法途径求助中得不到被害人内心接受的安全结果,经过长期压抑后,才不得不反抗,从而使得行为人转变的被害人的结果。该案的判决结果也是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张某某自身的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联性、过错责任,体现了被害人学在审判理念中的运用。
三、从被害人学角度透析女性成为被害人成因
(一)社会保障体系缺失
1、教育保障体系缺失
我国接受教育的途径仍以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和体制升学为主,成人教育、网上教育等辅助式的教育机制尚未完善。大多青少年在小学初中时,或因家庭原因或因个人叛逆原因,不按照体制接受教育,便失去了教育机会。在贫困山区或者小县乡镇,女性适龄青少年比男性容易失去受教育机会,一旦从学校出来后,再重新接受教育机会极少,以致我国女性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因此无论是在社交上还是家庭中,遇事多缺乏自己的判断,习惯于听信他人安排,以致往往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环境下。
2、救济保障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专门针对女性被侵害事件救济的机构无疑是妇联,然而妇联的构建体系多由几个热心人士组成,对妇女的救济只有耐心倾听和及时反映,却没有权力做出任何决策性的举措,反映的问题往往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方能解决,妇联却没有职权牵头联合其中的多个部门开展工作。最终,妇女问题得不到重视,或者不了了之,或者转为治安问题处理,甚至可能被“踢皮球”。当家庭暴力转为治安问题时,则又容易被认定为家事纠纷而得不到重视,甚至连证据的保存都存在缺失或者无法顺利调取证据,难以保障权益。
(二)辅助机制不完善
《妇女权益保护法》[3]、《反家庭暴力法》已建立,但是相应的辅助机制仍不完善。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终于实施了,其中人身保护令的出台,给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之痛的妇女带来了福音。然而由于辅助机制不完善,该法实施一年后,全国发出的也仅仅是680份,但家暴事件远超这个数据。人身保护令难以发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取证难以及发出后执行环节的问题较为突出。发出前,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但发出后,对施暴者行为没有权威的细则加以规定。以致在基层里,即使家庭暴力真实存在,但是由于取证难及出于对后续执行的顾虑,人身保护令一直处于难产状态。
(三)预防女性被侵害多部门联合机制难产难行
比如说,在审判机关审判案件过程中,发现女性被害人法制观念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向教育部门反映,那么二者间应该形成一个保护女性法制教育联合机制。然而该机制谁牵头,谁负责,分工上则又会引出一系列争议问题,最终难以落实,或者落实后成效不大。目前虽然各地都有文件制度,但大多是停留在探索、试行阶段,多数因牵头部门威力不足,难以整合多部门资源,故落实过程中常劳而无功。
四、探索预防女性被侵害新思路
(一)完善公民教育体系
1、建档立制,整合教学资源
对新辍学女性青少年,应该以教育部门为牵头单位,及时统计青少年辍学数据,并下达至辍学人员所在村委,整合村委、社区、学校资源,建立教育档案制度,以便对女性青年受教育情况及时跟踪掌握。动员家庭、当地自治组织和学校紧密联合,对外出务工、有稳定工作人员和在家玩耍、不务正业人员区别对待。对后者应该加强教育,由学校将情况反馈至教育部门,再由教育部门联合妇联、共青团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训教,并联合公检法司机关,对该部分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2、拓宽受教育渠道,完善辅助教育体系
完善成人教育、技术教育、网络教育等辅助教育制度,拓宽公民受教育渠道。将成人教育机构、入学方式、流程等信息下送至当地小学或自治组织,让当地有接受教育意愿的公民从当地小学或自治组织中便可了解或报名。提高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知识,进而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提升女性的自理能力,全面提高女性抵御被侵害的能力。
3、完善网络监督管理体制,从严整治网络环境
网络已影响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各个层面,然而与之匹配的管理体制却显得捉襟见肘,远远跟不上步伐。应加大网络环境管理的投入力度,集中打击网络诈骗、加强对微信、QQ、婚恋网站、网页信息等各方面的监控,从严整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一经发现,应彻底封网。 只有达到如此强度,才可起到震慑作用。
(二)完善社会救济体系
被害人之所以继续成为被害人或者逆转成为行为人,与社会救济体系缺失也有着密切关系。如果能够社会救济职能到位,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被侵害状态得到及时切断,就不会发展为后续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因此,除了要提高女性自我抵御能力外,还要完善社会救济体系[4]。
1、强化妇联组织的职权
重视妇联组织的建设力度,提高组织地位,强化职能。在针对保护妇女问题上,赋予一定硬性职权,提高其在各部门间的威信力。主要体现在人才、物资上的投入力度。融合法务、民生、师资等各领域高端人才,针对不同问题能够提供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及政策规定并切合实际的可行解决方案。
2、建设社会救助机构
社会救济机构,可以是妇联或其民政管辖的下设机构,为受侵害女性提供短暂留宿、心理辅导、人身保护等救济。如灵山县未成年人女孩被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因不堪母亲责备和周围人的目光,又无法通过变更环境排解心情,被侵后一个星期,该女孩投水溺亡。如果当时该女孩能够及时得到社会救济机构的帮助,提供心理辅导、短暂留宿等服务,则可能会避免被侵后果的恶化。
(三)完善职权部门的联合制度
1、由权威部门牵头落实社会调查员制度
许多基层法院已经在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针对妇女儿童特定问题开展调查,以求解决取证难、权利义务落实阻力困境。但落实过程中,因缺乏权威部门牵头、受资金运转限制,限制了该制度的全面推广,因此需由权威部门牵头落实该制度。
2、由权威部门牵头整合各部门资源
诉前联调制度、家事案件联合化解工作机制、女子联防队制度等维护女性权益的制度,因缺乏系统性的指导,导致这些制度无法形成全面覆盖的运行机制。因此应由权威部门进行整合,达成上下共识,全面覆盖,落地有声之效。
(四)转变传统宣传模式
要彻底维护女性权益,预防女性被侵害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一步,还需增强女性自身意识,需加强宣传。传统的宣传模式已经满足不了当下需求。女性群体广泛分布,面、点对点的宣传不仅耗费人力物力,且受教育时间短、人员少,无法起到增强维权意识的效果。因此对妇女维权的宣传我们应该突破地域的局限性,比如搭建女性维权网络平台,可借助该平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救济途径、维权程序、真实案例等,遇到被侵害行为时,及时报警。不仅让维权知识成为家喻户晓的常识,而且让维权行为成为耳濡目染的常态。这时便可以借助传统宣传模式,采用点带面的宣传,以及国家媒体的报道宣传等,提高女性应用该维权网的覆盖率,从而真实发挥实效。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在社会进步所做贡献比重越来越大,但犯罪行为、一般违法侵权行为矛头不断指向女性。出台有效的举措,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已是摆在社会各界面前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多年来,社会各界也有不同探讨、试行,但一直因为缺乏有力牵头部门,而使得这些探讨始终难以发挥实效。因此希望本文能够唤起社会重视,权威部门牵头整合这些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全覆盖的有效举措,成功抵御各种侵权行为,有效保护妇女权益。
参考文献:
[1](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7页。
[2]《现代法学》1989年3期余久隆;刘正伟著:《被害人学初探》
[3]《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2期汤啸天著:《妇女权益保护法》应注意吸收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
[4]《法制与社会》2016年10期李伟锋、李志伟著《从一起死亡案例浅谈被害人学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
网络资料:
1.http://192.0.100.105/lib/cpal/AlyzContent.aspx?isAlyz=1&gid=C1310253&userinput=《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是一种特定的杀人案,应把它和一般的杀人案件加以区分,酌情减轻处罚————刘某犯故意杀人案》。
撰稿人:
联系方式:166002 邮箱:3458677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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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192.0.100.105/lib/cpal/AlyzContent.aspx?isAlyz=1&gid=C1310253&userinput=《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是一种特定的杀人案,应把它和一般的杀人案件加以区分,酌情减轻处罚————刘双犯故意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