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海南 海口570100
摘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国内环境管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制度的实施,自2017年11月20日起,我国施行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自主验收制度。本文列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容易忽视的问题,以供读者参考,希望能提升自主环保验收工作质量。
关键词: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现场勘察;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重大变动
0引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导的行政审批转变为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也由传统的侧重审批转变为侧重监管,这项改革虽带来了不少积极成效。然而,众多企业因为缺少环保相关的专业人才,即使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由于目前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无资质要求,技术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导致部分验收报告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笔者根据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南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认为自主环保验收应关注和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1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能否做好现场勘察工作,将直接影响到监测方案的制定和验收报告的编制,从而影响到整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质量。
验收勘察工作往往因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现场勘察不够细致等问题,导致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受到影响。开展现场勘察工作之前,首先要重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施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等资料的收集和阅读,充分了解项目的建设情况,避免现场勘察时缺乏方向性和目的性。其次,现场勘察要细致,勘察过程中应根据环评对照检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污染物和污染因子以及排放情况等,绝不能将现场勘察工作片面的理解为对环保设施的检查或监测点位的踏勘。
2监测标准
验收标准是衡量监测结果的尺子,标准的选用是否正确关系到验收结论的有效性。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应采用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所规定的标准。但由于部分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评文件及批复所规定的标准可能会进行修订。根据《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1]。因此,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时需要注意环评要求的标准是否已经废止,不能照搬环评及批复标准。
3监测工况
《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明确要求“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淡化了原有生产负荷(大于75%)的要求[2]。这种情况下,部分企业往往为降低超标风险,选择低工况负荷下进行监测。这种选择无法保证验收结论的有效性,也无法检验环保设施的最佳处理效果。自主验收结束后,企业后续生产过程中若高负荷状态下运行,无法保证污染物仍能达标排放。所以从长远角度考虑,企业应选择在高负荷工况下进行监测,虽然监测数据超标风险增大,但验收结论更具代表性。企业在验收工作中应改变已往怕超标而调小工况等投机理念。
4项目变动情况
在实际验收工作中,建设项目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建设内容难免会存在一些变动,而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因此,在验收工作中,需注意对建设项目变动的界定。目前,已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有:淀粉、水处理、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输变电、制浆造纸、制药、铀矿冶、化肥(氮肥)、纺织印染、油气管道、制革、制糖、电镀、煤、肥料制造、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钢铁、水电、水利、火电、铁路、高速公路、农药、港口、海洋油气开发等建设项目。对于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可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进行项目变动界定。
5环境保护设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实主要是对环保设施的验收,因此环境保护设施章节是验收报告的核心内容。环境保护设施章节包括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两部分。但在实际验收工作中,此章节往往只对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这部分内容进行说明,遗漏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在线监测装置等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内容说明。
6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明确有对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的要求,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应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或设计指标。但是企业往往仅关注环境保护设施出口监测是否达标,而未对处理设施进口进行监测。因此,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要注意环境保护设施进口的监测,计算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若环保设施进口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监测的,应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7排放总量
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与评价是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之
一。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某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应选择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而非最小值或最大值。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是《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提出验收合格九项情形之一。此外,有些改扩建项目,验收报告中忽略环评及批复中对“以新带老”改造工程验收要求的落实情况说明,在核算总量时忽略对“以新带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8专家评审
根据《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以由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环评编制单位、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单位代表以及验收技术专家等组成。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召开验收评审会,验收技术专家会在评审会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因此,专家的水平和责任心直接影响验收工作的质量和验收结论的有效性。建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专家,对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召开验收评审会之前,应邀请验收专家对项目现场核查,以便其提出合理、有效的验收意见。
9验收报告公示
《暂行办法》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然而,有些项目验收报告公示时限不足,甚至未进行公示,或者只公开验收监测报告,未公开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些项目在平台上填报不及时、不全面,均不满足《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3]。在验收过程中,企业应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渠道应便于公众知晓,不应选择在内网公开、也不应对验收公示内容设置查看权限或者设置收费查看要求。
10排污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的先后关系
《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因此,在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应该申请排污证,需要申领排污证的建设项目应该取得排污证后再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不得无证排污。
结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企业要做好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需要注意现场勘察、监测标准、项目变动情况、排放总量等方面,从而提升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工作质量,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运行,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Z],2018.
[2]徐岚.关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的难点[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8,11(36): 157-159.
[3]陆文婷.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现状及对策[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24,44(05)9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