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生态法院建设的实践反思及规范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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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流域生态法院建设的实践反思及规范构建

张泽明

湖北经济学院

摘要: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必须推动长江流域内的司法协作。生态专门法院的设立应当将长江流域以水系为单元进行划分,对相应水系内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环资案件进行一审管辖;审判程序多采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审合一,有效发挥专门环资审判人员的作用。

关键词:长江流域;司法整体化;水系单元

一、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的现实需求

(一)破除流域司法地方化、统一裁判尺度的需求

虽然各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机构可以在管辖区域上突破地域限制,但在其组织架构及工作中仍难以彻底摆脱行政区划的限制。目前长江流域各省负责对环资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审判庭大多挂靠在所在地法院,参与审判的人员大都是由当地法院抽调而来,并非广泛来自于其所集中管辖的全部区域。[1]

统一裁判尺度是长江流域司法协作机制构建过程中的另一现实需求。流域各省在审理具有客观性的环资案件时,往往会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二)应对环境资源新型领域司法的高度专业化需求

环境资源案件较之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而言,专业性更强,审理程序也更加复杂。随着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呈现样态愈加丰富,专修环境法专业的审判人员才能胜任环资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对学理中现有的长江生态法院设立模式的检视

虽然现实中长江生态法院尚未成立,但学界中已有不少学者提出的方案可以作为设立的构建参考。已有的各类模式均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其有待商榷的方面主要在于以下几点:其一,需要新设立的生态专门法院数量过多,未必符合现实需求;其二,司法程序的可操作性较弱,不利于实现司法效率。

    三、长江生态法院建立方案设想

 (一)长江生态法院的设置模式与受案范围

在设置层级上,应当设立的生态法院为高级法院而非中级法院,且无须下设派出法庭与巡回法庭;在受案范围上,应由长江生态法院一审审理流域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影响范围波及流域内多个省份的案件,同时,对生态法院管辖区域内的中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可以上诉至长江生态法院进行二审。此种设立方式的理由在于:其一,彻底破除司法地方化对长江流域司法保护整体性的影响;其二,对环资案件进行分流审判,合理运用司法资源。此外,长江生态法院不隶属于任何省份的高级法院。

(二)确定长江生态法院管辖范围的考虑因素

1.管辖区域的划分应当以流域或水系为基础

在地理长江流域内部划分各生态法院管辖区域时,应当彻底抛开行政区划的概念,以支流或水系为基础单元进行划分。地理意义上的长江流域大致可分为:源区水系、金沙江水系、上游干流区间、中游干流区间、下游干流区间以及河口水系,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岷沱江水系、嘉陵江水系、乌江水系、汉江水系、洞庭湖水系、鄱阳湖水系、太湖水系等支流湖泊水系。将整体长江流域拆分成以水系为单位,并分别令每一个长江生态法院对数个水系内的环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如此可以确保在每一个区域集中司法资源的同时兼顾流域保护的整体性。

2.管辖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到各地主要环资案件类型

长江流域各地的地理特征风格迥异,所包含的环境要素各有特点,因此各地所涉及的生态保护与环境资源案件也不尽相同。对长江流域各省高级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即可发现,各地区都有因其独有地理特征而存在的比较具有特色的案件类型。

长江源区位于高原区域,地广人稀分布大量野生动物,这一区域发生的大型野生动物的非法狩猎活动尤为频发。长江上游区域大量水电站坐落于此,有关水电站审批与建设是上游区域的重点任务。长江上游分布众多高原湖泊,应注重物种多样性的保护。长江中游地区干流宽阔河网水网密布航运通行便利,因此许多工业废水、污泥等环境污染物都会通过船只运输在长江中游河道。同时长江中游地区自然保护地众多,每一块自然保护地都包含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长江下游及河口地区工业及制造业相对发达,工业产业园区众多,涉及排污企业资质的案件在区域占到了相当的比重。正是由于长江流域不同区段面临的环境资源案件各有特点,因此应当各水系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加以应对区域性问题。

(三)长江生态法院的具体建构方案

本文的方案为:将长江流域地理区域以水系为单位划分成五个区块,并在每个区块内的中心城市设立一家长江生态高级法院,并拟用长江干流各区段的专有别称对各长江生态法院进行命名:

通天河生态法院。在长江源头所在区域设立通天河生态法院,其管辖范围为长江源区水系,上起坨坨河、当曲、楚玛尔河汇集的通天河下至巴塘河口。源区水系地处高原水流相对平稳,与水势湍急的金沙江水系在巴塘河口处形成天然的分界线,且源区水系的干流段以独有的“通天河”名称命名、当地人民多为藏族,因此在文化属性上亦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有天然分界线,因此源区水系与其他水系存在分立在长江流域内属于相对独立的一个区块。

金沙江生态法院。金沙江是长江干流的一部分,上起巴塘河口下至四川宜宾市,金沙江与雅砻江、龙川江、普渡河、横江、滇池等共同构成了金沙江水系,金沙江水系诸河流流淌于横断山脉区域,该水系内部长江上下游落差极大、水势十分湍急,与宜宾以下、四川盆地以东其他地区存在天然的分界线,因此亦应当单独设立金沙江生态法院对该水系内的环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川江生态法院。长江干流西起四川宜宾东至湖北宜昌的区段为上游长江干流区间,别称川江,此区间内长江干流自西向东汇集了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等几条重要支流。而自乌江于重庆涪陵汇入长江干流后,向东数百公里长江流经宜昌市,而在此间范围内长江干流并无其他大型支流水系汇入,而自宜昌向东不出百里,清江、沮漳河等湖北地区重要的长江支流相继汇入,因此涪陵自宜昌段即为长江干流的另一个天然分界线。可设立川江生态法院负责管辖岷、沱江水系、嘉陵江水系、乌江水系以及上游干流区间等区段内的环境资源案件。

荆江生态法院。长江干流自宜昌至洞庭湖段别称荆江、自洞庭湖至鄱阳湖段别称楚江,此区间内长江干流汇集了最后的3个大型支流水系即汉江水系、洞庭湖水系、鄱阳湖水系。此3个支流水系与长江中游干流区间包共同涵盖的区域与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的行政区划界限大致相当(同时涵盖了陕西省与贵州省部分地区)。长江干流在三省内流经了一个等边三角形,因此三省以长江为纽带,不但地势水文特征相似且自古以来就依托长江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将中游干流区间、汉江水系、洞庭湖水系、鄱阳湖水系四个水系区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司法保护。

扬子江生态法院。长江干流自九江湖口县至南京市区段(即流经安徽省区域)别称皖江、自南京市至长江入海口则称为扬子江,在皖江与扬子江干流区段再无大型的支流汇入长江干流,此区域包含了长江下游干流区间、河口水系与太湖水系,此区域又为长三角地区与长江流域的交集所在。长江下游及河口处干流两岸以及沿岸百公里内分布众多工业产业园,生态环境整体状况对长三角区域整体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窗口,该地区的长江流域案件往往会包含众多的涉外因素。纵观整个长江流域,长三角地区的环资案件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长三角地区多年来致力于打造司法一体化,因此在长江生态法院的设立时可以对该区域进行整体部署,设立扬子江生态法院集中审理下游干流区间、太湖水系、河口水系的环境资源案件。

基金项目: 2023年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项目“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研究”(YJS-FL-2023004)。


[1] 参见朱丽:《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时间考察与未来进路——以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实践为观察对象》,载《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