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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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的思考

阙小威

身份证号:3508221991****0040

摘要:耕地保护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农民生计和社会稳定。本文分析了我国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和激励长效机制的必要性,从激励重点、激励方式等层面对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提出了思考性建议,以期为营造全民共同珍惜和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提供参考。

关键词: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思考

引言

我国在耕地保护工作中长期重视“约束性”和“建设性”保护,对耕地的“激励性”保护较弱。耕地保护中经济激励政策的缺失,使得耕地实际保护者得不到合理的经济激励,相反,耕地占用者却能以较低的代价占用耕地。耕地的农转非利用能够在短时间内带来较大收益,利益驱使农民倾向于将耕地转变为非农业用地。我国现行的耕地保护制度以约束型为主,多集中于耕地数量保护方面。近年来耕地质量管理受到重视,但耕地管护还停留在学术理论研究阶段,缺少具体的政策措施。

1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1.1合理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解决主体动力不足的问题

耕地保护内生动力不足,是制约主动保护耕地的“绊脚石”。由于粮食生产经济效益相对较低,而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有限,在比较收益驱使下,农民种粮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的动力有待进一步激活。在财政补贴资金支持有限的前提下,建立多元化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有待依靠创新政策体系和利益驱动机制,引导各方耕地保护主体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

1.2多元主体需要构建多元激励机制

我国土地所有制性质决定了政府在土地管理、耕地保护方面的主导地位,而农民等使用者并未被纳入耕地保护责任体系,这导致社会各方将其自身当作耕地保护主体的意识不强。保护耕地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尤其需要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地者等耕地的管理者、使用者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协同保护。因此,需要构建多元化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承担保护责任的主体根据其保护耕地实际成效给予经济、政策、用地指标等方面的激励激励,激发多元主体保护耕地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形成保护合力。此外,还应健全以全民保护耕地为目标的激励措施,激发全社会形成耕地保护合力。

2耕地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

2.1耕地保护利用的部分研究领域存在短板

我国耕地科技创新总体上处于国际并跑水平。在耕地培肥改良、障碍因子消减、天空地遥感监测方面与国际研究水平相当,并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如20世纪60—90年代,“黄淮海平原旱涝盐碱综合治理”为粮食产量增长到4500亿kg做出重大贡献,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在21世纪最近10年里,低产水稻土改良、农田土壤有机质演变、旱涝灾害遥感监测、热红外遥感反演理论研究、低成本肥料用缓释材料创制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先后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级、技术发明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等。但耕地的部分研究领域还存在短板,如在耕地资源格局变化与演变规律、耕地质量退化机理与阻控、精准施肥技术及新型肥料产品研制、耕地高产稳产与健康保育、耕地利用长期效应与调控途径等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

2.2耕地保护利用的管理体制尚需完善

我国耕地保护利用的工作涉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多个部门,可谓“九龙治水”。在管理上会出现分工不明,职责交叉,政出多门。例如,耕地领域创新体系与创新能力建设由国家发展改革、科技、教育等部委负责,耕地保护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环境部等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利用的人、财、物由人社、财政、中央编办等部门机构负责,多部门共同管理会导致部门之间协同性较差、时间成本高,致使耕地保护利用的工作效率不高。同时,耕地保护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耕地领域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还没有耕地保护利用的专门法律。

3强化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相关对策建议

3.1建立稳定的耕地保护激励激励资金筹措机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笔者建议,一是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激励机制,统筹解决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利益分配平衡问题,让粮食主产区在耕地保护与粮食生产中得到更多利益和实惠,解决发展的后顾之忧。二是整合设立耕地保护激励激励专项资金,在系统整合各项涉农补贴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激励资金,以及创新土地出让、耕地占补平衡、粮食主产区利益激励等利益分配机制的基础上,整合设立耕地保护激励激励专项资金,发挥资金最大激励效力,从根本上解决资金难题。

3.2创新耕地保护激励方式

耕地保护激励遵循科学、公正、有效的基本原则,除了资金激励外,应进一步发挥实物激励、政策激励、技术激励等激励方式在耕地激励中的积极作用。实物激励旨在通过为受偿主体提供生产资料、劳动机会等物质,激励其所需的生产生活要素,有利于改善农民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政策激励是中央人民政府给予地方人民政府激励权限,使地方人民政府在政策开发中享有优先处理权,在各自辖区内能够自主制定激励优惠政策,并且同时还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例如为实施耕地保护者提供完善水利、道路等政策支持,促进受偿地的经济发展。技术激励是指向农村转移农业技术知识,提供先进种植技术、科学管理模式等技术培训与指导,由此提升耕地实际经营者进行农业生产的科学性,保护耕地环境。不同地区应当掌握本地区的发展情况、耕地保护能力,结合多种激励方式,使耕地激励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提高耕地保护激励制度的有效性。

3.3建立健全以“绩效激励”为导向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和用地政策优惠激励机制,激发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主动性

笔者建议,采用绩效评价方式,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排名靠前的基层政府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激励性奖励。一是给予受奖励的基层政府大额资金激励。设立耕地保护激励激励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受奖励基层政府资金激励奖励支出,优先用于保障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耕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实现“以奖代补、以奖代投、以奖促建”,充分激发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内生动力。二是赋予受奖励地方政府合理的计划指标奖励和用地自主权,建立区域差异化的用地保障机制。对于保护耕地成效突出的地区,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赋予地方政府更多合理的用地自主权。同时,对超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地区,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用于保障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结束语

差别化、多样化的激励激励政策不仅符合我国幅员辽阔、复杂的国情,而且更符合不同地区发展的差异性需求,同时分散了单纯的资金奖补对政府带来的财政压力,也会带来更好的耕地保护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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